案例阅读
我的一家顾问单位赠送了20多台笔记本电脑给客户,会计处理为:
会计认为,此时的笔记本电脑是业务招待费,进项可以抵扣。应该直接视同销售。看到这里,使我感到非常的困惑,我见过用酒水招待客户,用饭菜招待客户,用洗脚、卡拉OK招待客户。用记本电脑招待客户,我还真没有见过。招待是一项消费行为,没吃完的被打包带走是特殊情况。但直接送东西也被按招待处理,这已经挑战汉语的基本语义了。因为这不是招待,而是送礼,通俗说是“回扣”。会计把它记入招待费,稽查想到的,一定不是“招待行为”,而是认为会计在做假账。捐赠是经营之外的利益支出,其目的与生产经营没有关系。如果电脑送给西部小学、山区小孩,当然是“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但如果送给客户,其目的显然是提升客户关系,或者试图进行不正当竞争,列“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是不行的。实际上,如果是在销售的同时,作为附赠品赠送,当一个添头,这个可以按“销售折扣”处理,直接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这是最低税负与风险的处理方式。如果客户同意你开在发票上的话,连增值税销项都可以不记。只是,你的客户一般不会同意。2020年春节我们制作一批单价2000元的电子台历座,印上公司LOGO和口号,送给客户,这又算什么呢?这显然是一项宣传行为,所以,不要说“送”字,这不好听,应该理解为:把这个座子,放在客户的办公室或家里,对其进行持续的宣传。但座子的所有权,依然是我公司的。对客户来说,不会一定要把这个座子视为自己的财产,甚至向你索要发票。一般不会的。只是各取所需、心照不宣罢了。由于产品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只是摆放在客户那里,以供我们自己宣传之用——在我们看来,这个电子台历座,根本就不是一个电子台历座,而是一个高效的广告位。此时最精确的会计处理,就是计入“固定资产”,甚至可以真模实样做个卡片,注明其存放在哪里。所有权不转移,当然就不存在视同销售,也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的范围。把握实质的规则,才能把握如何做账、如何计税,不论现实中具体情况多么丰富,都能正确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