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建筑企业拆除临时建筑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粉丝来信

亲爱的房老师: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建造临时建筑物已经按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请问项目完工拆除时进项税额是否 需要转出?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文件中规定的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
因此,你公司拆除工地临时建筑物,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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