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为腾讯辩护”背后:任职中心接受赞助十年
按照这一观点,当前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屏蔽封杀,给广大网民制造的诸多不便的现象,也不存在任何问题,而“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这一条内容,也根本无需写入《反垄断法》。因为“路”,其实都是这些公司“自己修的”,即使伤及消费者使用体验,消费者选择弃用即可。
“阿里和腾讯问题应区别对待”
薛军教授进一步提出,腾讯和阿里巴巴的“垄断”问题要区别对待。在他看来,“二者所涉及的利益格局不具有可比性”,“社交活动与商业活动所承载的社会价值存在显著差别”。简单来说,阿里巴巴搞“二选一”排他是不行的,但微信可以不对竞争对手开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
薛军教授的“区别对待论”,相较于他本人的学术地位,实在有失水准。依照常识而言,无论是电子商务平台还是社交平台,当一个产品或一家企业已经成长为社会的“基础设施”,它势必要无差别地承担更大的社会价值。
何况,微信早已“连接一切”,近似于一张网络身份证ID。它不仅是社交网络平台,也是信息分发平台(微信公众号)、金融支付平台(微信支付),其社会价值和影响力较电子商务平台只高不低。不管是微信创始人张小龙还是腾讯创始人马化腾,都承认过腾讯和微信是基础设施。沿用薛军教授的比喻,当一条路成为整个社会的高速公路,如果它还选择性开放,那么就属于“公器私用”了。
任职中心接受腾讯赞助十年
查阅网络资料,令人疑虑的是,薛军教授本人及任职中心跟腾讯公司合作已久,渊源颇深。
2013年,薛军教授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理事会召集人,六名理事会成员之一即包括腾讯公司总法律顾问助理王小夏。据公开资料,该中心自2008年至2018年,一直以项目形式接受腾讯公司资助。2008年11月12日,该中心与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签署网络法律研究合作协议,腾讯资助形式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奖学金、专题学术会议和学术论坛等。
该中心官网曾多次发布腾讯相关的动态,例如“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上线”、“中心成功举办腾讯公司副总裁郭凯天先生北大讲座”、“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支持计划”等都作为“中心公告”发布。从2012年开始,该中心启动重要项目“北大-斯坦福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七年间一直由腾讯公司赞助,历届论坛发言有多名腾讯人士参与。
官方网站有公告称“腾讯公司大力支持”
2014年10月17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纠纷案在最高法院宣判的第二天,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展开“从3Q案看互联网反垄断得失”的主题研讨。薛军教授任主持人,虽然他的主要研究领域并非反垄断法。
2018年后,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网站停止更新,同年,薛军教授担任主任的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简介中显示,已承担“腾讯、京东等著名的互联网企业民营企业合作开展多项课题研究”。该中心前身为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腾讯公司也是五个理事单位之一。
“老干妈事件,腾讯操作比较规范”
通常来说,在存在合作关系的情况下,作为学者的薛军教授本应更加谨慎,就算不能完全回避与腾讯有关的公共议题,也应该维持观点独立,在撰文时披露利益相关情况,让读者充分知情。但盘点其在公共领域的发言,会发现,每当涉及腾讯的争议事件出现时,薛军教授往往是最早出来接受采访或者撰文的专家之一,其态度也基本上对腾讯公司偏向宽容和理解。
2019年1月,微信封杀多闪、子弹、马桶等社交媒体后,薛军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无法正常使用微信账号登录客观上会影响抖音用户体验,但并非完全是坏事,“不太可能会产生长期的、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也是检验抖音用户黏性的一个机会。企业一定要有经营意识,不能把自己的商业模式寄托在别人的配合上”。
2020年5月,当腾讯旗下阅文集团修改合同,导致网络小说作者丧失著作权并引发巨大争议时,薛军教授撰文《阅文事件:“霸王条款”抑或“合理安排”?》称,腾讯阅文合同并非“看上去的那么不公平”,因为“平台为打造一个成功的IP需要花费很多资源,需要配置各种技术性条件”。
2020年7月,在老干妈事件中,针对不少人质疑腾讯“滥用公权”,未经严格审核就申请冻结老干妈的资产。薛军教授向《财经》记者表示,腾讯没有什么责任,“腾讯采取的诉前保全,目前看来操作是比较规范的,如果弄错了,给老干妈造成了损失,裁定书中提到的两家担保公司需要承担责任。裁定书中的担保公司是新建前海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担任一众职务的薛军教授理应认真对待自己的公信力,慎用公众话语权。当其发言出现在媒体上时,很多时候不仅代表了个人观点,也代表了北大法学院甚至是北大的态度。学者专家跨界参与企业商业行为讨论本来无可厚非,但不应该因为过多着眼于个别企业的商业利益而忽略了社会整体的公众利益。(王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