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与企业关系,企业如何购买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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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与企业的关系
《劳动法》自考题:
下列纠纷中,不受《劳动法》调整的是:
A.退休返聘的唐工程师因单位未安排其带薪年休假而产生的纠纷。
B.在校研究生小何作为兼职外语教师与某教育培训机构发生的纠纷。
C.张女士要求秦先生支付其在秦先生家作“家庭服务员”期间的未休法定节假日的待遇发生的纠纷。
D. 陈某与某公司签订的用自有车辆进行垃圾清运,协议到期未能续签,要求某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纠纷。
E. 小王与某空调安装维修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伤残,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进行赔偿。
F. 保险代理人在展业中,导致意外伤残与保险公司发生赔偿纠纷,提请劳动仲裁。
A至F均不受《劳动法》调整
一段对话引入,劳务工与用人单位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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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在工作中受到了受到损害的,会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通常情况,劳务关系中并没有“工伤”的问题,雇员(劳务工)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了意外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则指的是各种类型企业员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事故负伤、致残、致死,职工本人或家属要求企业予以经济赔偿的纠纷。因而,区分两类案件的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务工、保险代理人、保姆、临时工、返聘人员是没有《劳动法》规定的社保问题。因此,也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发生赔偿纠纷怎么办?
雇员(劳务工)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的成立无需雇主主观上存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雇员(劳务工)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发包单位与雇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并非雇主(用人单位)对雇员(劳务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任何情况下的损害都应承担完全的责任,雇工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
企业与雇工签订《劳务合同》是可以为劳务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是团体意外险(团意险)。
但是,一定是要合同条款有说扩展保障“劳务工、临时工”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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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一方当然也需要给自己投保意外险。中国人寿个人意外险,保障计划如下:
保高空作业,是否保空调安装工人呢?我们看看职业类别表。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属于5类职业,但涉及高空作业,因此,保费45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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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它的保障范围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可作为企业一种法律风险转移工具,受益人为企业主,转移企业用工风险产生的民事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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