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如何处理?
【1】参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8条第3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3】《社会保险法》第43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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