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1年7月)
一、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明确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自2021年9月1日起,一是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二是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划拨方式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先划拨后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先划拨后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三是明确免税的具体情形,包括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四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五是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等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二、两部委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一是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部门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或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或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不提出异议。二是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税务等部门于10个自然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三是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四是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五是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
三、《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8月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52号令,《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四、税务总局关于修订33种税务执法文书。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公布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33种税务执法文书式样,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2017年第3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五、7月1日起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自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 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总局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13号印发)等22份文件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国税发〔2002〕109号)等3份文件部分失效。
七、八部委联合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一是因城施策突出整治重点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和物业服务。二是依法有效开展整治工作。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发挥部门协同作用,持续加大惩处力度。三是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整治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评价考核,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八、三部委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一是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三是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相关税收政策。四是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九、总局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发布),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到期停止执行。
十、两部委完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补充公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自2021年6月29日起,一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二是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和财政预算内非企业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无需办理税务备案。三是备案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填报、各省税务局官网下载填报、办税服务厅领取填报等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十一、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与“一税两附加”申报表整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十二、四部委明确海南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34号),自7月2日起,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进出海南岛的国际、港澳台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其中,境内航空公司进出海南岛的国际、港澳台航班加注保税航油的税收政策,可参照执行。
十三、8月1日起取消23项清单列示的钢铁产品出口退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取消本公告所附清单列示的23项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十四、三种情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可适用简易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明确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自2021年9月1日起,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一是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二是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三是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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