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内容与期限

重点知识点

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再审事由→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裁定对案件进行再审/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1)有权提起再审的当事人: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上诉人、被上诉人。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申请再审。当事人将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中的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得提出再审。

(2)有权提起再审的案外人:案外人是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诉,可自知道或应知道6个月内申请再审。案外人对原裁判、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此处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4)违反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的调解书。

3.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原则上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2)小额诉讼案件,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例外情形: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定情形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在上述(1)、(2)情形中,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情形: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

6.申请再审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1)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不要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行为效力与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相混淆。

(2)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审查后的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重点知识点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再审审理的管辖法院」

1.法院启动再审

本院自行决定再审的,由本院进行再审。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的,应当由上级法院提审。

2.检察院启动再审

(1)原则上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属于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提审。

(2)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的五种情形: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如果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但是案件已经下级法院再审审理过,则仍旧不得交下级法院审理。

3.当事人申请再审

(1)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

(2)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指令再审,应当提审的情形:原审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再审审理的审判程序」

1.中止执行

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可以不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案件。(四费一金一酬)

2.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如果原审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再审审理的方式

再审审理一般应当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以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4.撤回抗诉、撤回再审申请和撤回起诉

(1)抗诉的撤回: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同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2)再审申请的撤回: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同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3)再审审理中撤回起诉: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5.审理再审案件无独立程序

(1)案件原本是一审法院审结的,原审法院、原审同级的法院进行再审:仍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可以上诉。

(2)案件原本是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仍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可以上诉。

(3)再审法院是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一律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6.因抗诉而启动再审时检察院的派员出庭义务

(1)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级检察院或提出抗诉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2)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宣读抗诉书、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3)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应在休庭或者庭审结束后,以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再审审理的范围」

1.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审理范围不应超过再审申请或者抗诉范围。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3.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4.再审程序中,原则上不允许被告提反诉;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应当准许,合并审理,但必须是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再审审理的裁判方式」

1.维持原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2.改判、撤销、变更

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变更。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3.驳回起诉

原案件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或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4.发回重审:仅存在于适用二审的再审

(1)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如果发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般应当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如果原判未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审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经过审理,认为原一审、二审程序错误,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法院适用二审的再审中,经过审理,认为原一审、二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需要慎重对待发回重审。只有原审法院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或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时,方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果原审法院仅仅是对基本事实审查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法院应当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后依法直接作出裁判、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5.对民事调解书的再审

(1)经过再审审理后,如果法院认为原调解协议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可以作出新的裁判,消除纠纷;也可以再次调解,重新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并据此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2)如果法院认为原调解协议内容并不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应当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3)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的终结」

1.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且法院准许的。

2.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3.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4.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5.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6.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7.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再审程序终结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注意】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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