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免予起诉退回公安如何处理?
检察院免予起诉退回公安如何处理?
1、《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这个规定,现在的案件流程种已经不再有”免于起诉“这个名词,只有”不起诉“这种处理。
2、现在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已经没有“免于起诉”这种处理结果,要么证据确实充分,起诉到法院;要么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如果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仍不能达到起诉标准,则出具《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公安局)和当事人(包括嫌疑人、受害人)。
案件不起诉后,公安机关有权向本级和上级检察机关各申请复议一次(实际上复议的情形很少)。
司法实践中,如果案子真的到了不起诉这个结果,对嫌疑人是好事,对侦查机关也就是公安局则就不一定是什么好事了。这样的话,有一部分案件如果不是错案,依法应当做不起诉处理的倒没什么,但是如果是完全无罪而拘留、逮捕最后不起诉的,第一需要无条件释放嫌疑人,第二,公安机关面临嫌疑人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第三,公安机关内部要进行错案追究。当然了,这种错案的情形,现在已经非常少了。
所以说,前几天公安机关宣布吴签刑事拘留,既然不是刑事犯罪被抓现行,那么很可能是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足以追究吴签刑事责任的证据,这样的话,吴签想拘留以后无事释放,基本是不可能的,至少是概率非常非常低。原因很简单,公安机关如果真的拘错了,有个赔偿和追责的问题,所以会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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