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子六方位解读《六部委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11月8日,工信部官网发布公示称,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六部委联合发声、重拳出击,困扰行业管理部门多年、深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问题正式拉开大幕。

由于之前缺乏相关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我国低速电动车整个行业一直处于野蛮增长状态,产品更是五花八门,品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有的小厂,更是打着新能源汽车项目的大招牌,去到3-4线城市,向急于拉投资项目的地方政府骗地、骗政策。他们根本不具备生产、研发甚至营销能力,只是简单的到低速电动车大产地山东、江苏等地直接采购成品车,而后贴牌销售,低级得不能再低级的投机行为。这样的低速电动车流入市场,品质、售后服务均没有保障,可谓是存在极大的社会隐患。

低速电动车的无序生产和使用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多数低速电动车产品不符合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生产企业不具备机动车生产资质,车辆无牌无证无保险上路通行,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带来严重影响。据相关部门2017年统计,近五年全国发生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83万起,造成1.8万人死亡、18.6万人受伤,由低速电动车引发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增长,近三年年均分别增长23.3%和30.9%。

此次《通知》的出台,实在是关键、重要至极。从《通知》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六部委对低速电动车的管理思路已经达成共识,下面斗子从6个方面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明确了定义和身份

《通知》指出“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低速电动车的特征是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 低速电动车的种类包括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车,并括号标注包括老年代步车; 低速电动车的归类为机动车管理,此前业内提出按欧洲同类车型的“四轮摩托车”定义低速电动车的建议没有得到采纳,低速电动车归为机动车管理算是为其明确了身份。

二、明确了管理的责任主体

《通知》指出“省级人民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非常明确的认定了管理的责任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意味着省级人民政府将来可根据本地汽车产业现状和市场实际需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策略。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工作要求2018年11月份完成调查摸底工作,2019年1月份前完成整改。

三、鼓励升级转型

在清理整顿工作中指出“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或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整合重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这与行业主管部门近年开展的清理整车制生产资质,鼓励盘活现有生产资质的方针相统一,并非一刀切、一棍子打死。对于真正想在汽车行业有所作为的低速电动车企业来说,是非常利好的消息。像御捷汽车去年就已经与长城汽车牵手,应该是早就谋求好升级转型的出路了。

四、严禁新增产能

《通知》中强调“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近年来,我国低速电动车生产和市场规模无序扩张,生产企业数量已超过百家,产销规模已超过百万辆。随着《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即将出台,低速电动车合法性将予以得到确认,届时各路资本和产业投资者或将蜂拥而入,为了防止投资过热、产能过剩等情况出现,《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设定本地产能红线、严控新增产能。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通知》明确了低速电动车的管理思路和工作方向,严格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总体思路进行,加快制定发布《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加快研究提出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税费、保险和使用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具体管理措施,建立完善低速电动车管理体系。在机动车的下面,增加一个低速电动车的新品类,重新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已经在国家层面予以明确。

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相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后续相关政策措施,并建立部际联动、部地联动和联合督导机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对落实要求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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