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构筑一座罪与罚之阶梯,驱散蒙昧与黑暗
18世纪上半叶,航海时代之后,工业时代之前,以伏尔泰、孟德斯鸠为代表的时代先驱们,正在一条前所未有的广阔的思想战线上与旧势力作战,以锋芒的笔触讽刺旧社会的种种黑暗、愚昧和残忍,集中炮火向君主专制与宗教统治,以“理性”之名呼唤一个更为合理的新社会,掀起了启蒙运动之浪潮。
然而,启蒙运动的理性之光尚未照亮刑事司法领域。此时的欧洲,依然延续着中世纪的旧制,犯罪与刑罚被喜怒无常的君主意志、虚伪无聊的神学教义与飘忽不定的道德信条所左右。法律的捉摸不定与刑罚的残酷严苛所带来的血腥与残忍,如同乌云一般笼罩在欧洲大陆上空。
正如书中所述:“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或者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罪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1764年,深受时代洪流影响的26岁的热血青年贝卡利亚,向时代之弊病——罪行擅断与严酷刑罚宣战,用42篇短小文章阐述了其对犯罪、刑罚的种种看法,将振聋发聩的批判和闪耀理性光辉的刑罚原则完美地浓缩于一本6万余字的小册,将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之光引向刑事领域。于是,这部《论犯罪与刑罚》成为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一经发表,便引发轰动,让默默无闻的意大利青年获得了长久的声誉,也开辟了人类法律史“全新的时代”。
如果说,启蒙运动先驱们掀起的一次次思想浪潮让君主暴政的殿堂坍塌,那么《论犯罪与刑罚》则是在这座坍塌的废墟之上,以理性之光构建了一座法治大厦。今天,请你跟随一名年轻的法律人的脚步,去探寻支撑这座法治大厦的三大支柱: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与刑罚宽和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为现代刑法注入了“法治之魂”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涵义的经典表述,被誉为现代刑法的“灵魂”。然而,罪刑法定原则诞生之初的18世纪的欧洲,存在严重的罪行擅断的问题,法官成为了事实上的“立法者”: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对法律的领会;取决于法官的情感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一切足以是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导致的改变的细微因素。于是,公民的命运常常因为法庭的更换而变化。
与我们通常意义理解的“法官释法”有所不同,由于18世纪欧洲刑事法律的含混性,法官们的所谓的“释法”,实际上可依个人喜好等随意增加公民的既定罪名或者刑罚,其唯一的限制在于不能创设新的刑种。因此,法官成为了事实上的“立法者”。
但贝卡利亚却与那些“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奉为圭臬的人们不同,他认为,一个人是否有罪、是否被判处刑罚、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应由法律规定,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者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法官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人权宣言》几乎吸收了《论犯罪与刑罚》的全部精华
在我看来,贝卡利亚的“罪刑法定”原则深受社会契约论的影响。
通观全书,为论证罪刑法定原则,贝卡利亚从刑罚权的起源谈起。刑罚权源于社会契约,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缔结契约从而形成国家。契约的各个主体应当是平等的,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仍然有人扩大自己的自由,侵犯别人的自由,触及社会的底线,此则犯罪,为了预防犯罪、保障合法权益,因而需要刑罚来维护这份“社会契约”。此则刑罚权的来源。
刑罚权本身就是源于社会契约,源于国民的权利让渡,那么法律则应体现国民的意志、为了国民的利益,而绝不能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因此,依据社会契约而形成的法律则应由代表国民意志的立法者所制定,只有立法者拥有对法律解释的权利,而法官等司法官员唯一需要做的就是服从并执行依据国民意志所缔约的法律,而非对法律进行解释,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则罪刑法定背后的理论逻辑。
经贝卡利亚严密论证而推演出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灵魂”,也是法治精神在刑法领域的延伸和表现。法律是正义的化身,而刑罚则是公正的反映,如何让罪与罚体现出公平与正义?答案就是罪刑法定,在定罪量刑时坚守法定的边界,使国家刑罚权的实施得以有效约束,让刑法的威慑力进一步加强。自此,这部带着罪刑法定这一系列现代刑法奠基意义观点的小册子,让平等、法治与自由思想广为流传,深入人心,为一部部刑法典注入了“法治之魂”(我国刑法第三条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开辟了人类法学历史上的一个全新时代。
2. 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几何之精度构筑的一座罪与罚的阶梯
“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应当对犯罪进行轻重区分,形成犯罪的梯度,与此对应,规定刑罚的梯度”。即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这就是现代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非常有趣的是,与枯燥的法律大部头书籍不同,贝卡利亚阐述这一观点时,运用了相当多的物理概念,比如“重心力”“阻力”“惯性”等等。在我看来,这实际上反应出启蒙运动的鲜明特色——人文社科与自然科学齐头并进,科学巨匠们以自然科学最新发现阐述了自然界的存在于规律,揭破了神学、君权的神秘面纱;而人文领域的思想家们们则从社会、国家制度层面给旧制度以最无情的批判,人文社科与自然科学结成了广阔的战略同盟。
深受这一思潮影响之下的先锋青年贝卡利亚,不仅是法学院毕业生,更是一名精通物理、数学小天才,他的绰号是“小牛顿”。在贝卡利亚发表的诸多法学论述中,都包含数学和物理学的基本原理,其中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最为集中的体现。
贝卡利亚将人们追求幸福的力量比喻为“重心力”,在这种力的作用之下若出现“相互冲突、相互侵犯”的行为即犯罪,惩罚犯罪的刑罚则是将犯罪同受苦联系起来,也就是以国家的名义制造一种“阻力”(刑罚)去抵消诱发犯罪所产生的“重心力”(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
那么,如何才能尽可能科学合理的设置“阻力”以减少“引力”?贝卡利亚提出“以几何学的精确度”去构建一座罪与罚层层对应的“隐形阶梯”。即将人们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对社会的危害性为依据从低到高划分为一个阶梯,其最低一级别即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而最高一级则是毁灭社会的最严重的的行为。那么,与犯罪阶梯相对应的,有一个对称的、相应的、由弱到强的刑罚之阶梯。二者之间如何对应?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的好处,从而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
这座无形的阶梯喻示着刑罚与犯罪二者之间的一一对应、由弱到强的对称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自由、法治的潜在的标尺。时至今日,罪行相适应原则依然指导着无数的理论与实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刑均衡原则,并将罪行相适应原则贯穿于整部刑法内容之中),充分展现了贝卡利亚的前瞻性与缜密思维,穿越百年依然散发着经久不息的光芒。
3.刑罚宽和原则:闪耀着启蒙思想的理性与人文之光
刑罚的目的是什么?在18世纪的欧洲,报应论一度甚嚣尘上,但贝卡利亚坚定地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他将刑罚视为社会防御的工具,认为刑罚应当是“必须的”和“尽量轻的”,他引用了孟德斯鸠的一句话“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进而提出刑罚宽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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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利亚还进一步提出了一个非常大胆的观点——废除死刑,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正式质疑死刑合法性的人。这一观点引起了关于死刑存废的巨大争论,将死刑问题从理论转到实践,为刑法史增添了亮丽的一笔。贝卡利亚将死刑的弊端归纳为五点:
- 死刑不是一种国家权力,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不包括生命权;
- 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对人类心灵而言,短暂而强烈的刑罚远不如延续时间长的刑罚影响深远;
- 死刑的执行异常残酷,不仅不会制止犯罪,反而会让人们产生怜悯之心,因而起不到一般预防之目的。
- 死刑不可挽回,一些被臆断的罪犯被判处死刑,后来发现他们是无辜的,死刑的适用使司法错误无法挽回
- 存在理论上的自相矛盾。死刑会导致一种悖论,以暴制暴是荒谬的,即法律禁止犯罪,却用杀人的方式制止犯罪。
尽管笔者并不认同其废除死刑的观点,并且认为其中部分关于废除死刑的论点存在逻辑瑕疵。如贝卡利亚提出的死刑之悖论,若这个观点能够成立,那么一切公权力赋予的惩罚权都失去了合理性,事实上这两种“暴力”有本质的区别。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18世纪极端保守、闭塞、嗜杀、残酷的历史情境之下,提出如此具有前瞻性的观点,不能不让人感叹于其聪明才智和高瞻远瞩性。书中闪现的理性光辉与强烈的人文主义关值得称颂,并且与启蒙运动追求理性、人文主义的内在追求一脉相承。通观全书,贝卡利亚关于刑罚的论述,都是基于其对个人权利的关注,对自由的保障,这种人道主义的刑罚观,是一种刑罚观的进步,对后来的刑罚观念产生了极为深远的深远影响。
写在最后
18世纪中叶,社会的剧烈转型带来思想的涤荡。贝卡利亚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如同“暗夜中的流星”,以其耀眼的理性光芒照亮每一个阴暗的角落,对旧制度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坚定的批驳和辛辣的讽刺,让黑暗角落里残忍、血腥与愚昧暴露无遗,提出的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刑法宽和原则更是确立了现代刑法学的框架,构建了一座现代刑事司法领域的“法治大厦”。
启蒙运动的先驱伏尔泰曾高度评价:
“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直至今日,这本不足200页的小书依然经久不衰,启迪了无数法学理论与实践,书中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与刑罚宽和这三大原则,已被纳入一部部现代刑法典之中,为刑法典注入了法治的精神与灵魂。
我们年轻的法律人每每读来,依然会被书中强烈的人文情怀与理性光辉所打动,依然能从中收获法的公正与宽容,依然在彷徨犹豫之时备受鼓舞,并在法律的殿堂中继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