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承包人履行了约定的施工义务,发包人接受的,施工合同成立。施工合同,是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所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属于合同中的一种,属于有名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通过以上三种形式来订立,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789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然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包含的几种合同类型,详见【问题01】),也就是说发、承包双方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此规定属于上述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如果发、承包双方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施工合同,按照一般规则来说,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欠缺形式要件而不能成立。但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之规定,合同当事人虽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承包人只要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即施工义务,发包人接受的,则施工合同欠缺的法定要件因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而“治愈”,法律上可以认定施工合同成立。承包人有权按照口头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也应当按照承包人的实际履行向承包人履行付款义务。《民法典》(总则编)第135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民法典》(合同编)第469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民法典》(合同编)第789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