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核算的相关建议
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核算的相关建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与金融资产的分类密切相关。企业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上市公司持有的非上市股权投资由于不能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后续计量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所有非上市股权投资不论是初始确认还是后续计量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在公允价值计量中,存在以下困难影响实务操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规定,可供企业选择估值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三种。不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方”)持有同一非上市股权(以下简称“被投资方”),投资方选择的估值方法不同计算出的公允价值会不一样。就算是选择市场法这同一估值方法,也会存在选择的可比公司不同,估值结果会存在差异。这样就会导致不同的上市公司对持有同一家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核算结果不同,甚至相差很大。 举例:A上市公司和B上市公司同时持有C公司(非上市公司)的5%股权,在2019年1月1日准则转换日时点,两家上市公司均需对持有C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估值,上述原因会导致估值结果不同,依公允价值计量的持有股权列示数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考虑引入专业评估机构的结果,但也会每家上市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不同,按照评估相关准则,其评估参数的取数不同也会导致估值结果不同。 上市公司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大多比例较小(2%或者5%),被投资单位会存在不配合评估或者提供评估报告的情况。若非上市公司股权存在多个投资者,假设多个投资者均为上市公司,多个投资者分别对其进行估值,可能会涉及到多方要求提供资料和问询等情况,且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均需要对其进行估值,更是增加了被投资方的日常工作量,非上市公司政策执行配合意愿不强。 不同上市公司若对同一股权出现不同估值结果,会计师的审核难度也加大,执业风险增加,也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决策带来一定的影响。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应出台配套的指引条款,对投资方、被投资方予以规范: 一方面针对被投资方,要明确非上市公司一旦接受其他方投资的情况,被投资方必须向投资方提供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估值报告,将其作为强制条款。另一方面针对投资方,考虑对该类业务核算结果可能存在的差异,应对差异率做出上限规定,确保核算价值“公允可靠”相互可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