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的理解11-3: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3

接着前天与昨天的推送文章,接着讲解。今天文章,主要讲解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并就前天文章中的案例模型,给出相应结论。

以下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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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产生与诉讼时效的起算。

前文已述,依据民法典第694条第2款规定,可得如下三项结论:

①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方式,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人行使保证权的同时,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债务;

③保证债务产生的同时,也就是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适用民法典第188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长度为三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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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模拟案例的结论

前述模拟案例,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小鹿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这意味着,债权人小红必须首先起诉债务人小飞,或者申请仲裁,并小飞的财产强制执行仍然无法获得有效清偿的,才能再请求保证人小鹿履行保证债务的清偿义务,否则小鹿有先诉抗辩权。

第二,保证期间长度为6个月,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20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到2020年12月31日结束。

第三,小红必须在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内行使保证权,确定保证人小鹿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小红没有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小鹿行使保证权确定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经过之后,即2021年1月1日之后,小红的保证权从实体上消灭,小红不得再行使保证权,小鹿也不必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小红如果在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内行使保证权的,则自小红行使保证权之日起,在小红与小鹿只之间产生保证债务。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未同时开始起算。

第五,本案中,小红行使保证权,确定保证人小鹿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是,就该债权对债务人小飞提起诉讼。因为,本案交待,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

第六,小红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如果债务人小飞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的,债权人小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可以中止、中断。

如果在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间内,债权人小红并未申请强制执行的,小红不得请求保证人小鹿履行保证债务。

第七,如果债权人小红在执行时效的期间内,就债务人小飞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有三种可能:

①债务人小飞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并且债务人小飞也没有足够清偿债务的能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从该“终本”裁定生效时,即送达债权人之日,债权人小红与保证人小鹿之间的保证债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普通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长度为3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②小飞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无力又无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终结执行。从该裁定生效时,即送达债权人之日,债权人小红与保证人小鹿之间的保证债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普通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长度为3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③人民法院自收到债权人小红的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终本”裁定,也未依法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小红的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开始起算债权人小红与保证人小鹿之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普通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长度为3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当然,如果此时,保证人小鹿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小飞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即,不能起算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为方便阅读,该案例模型重复具体如下】

2020年1月1日,小飞向小红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半年,小红要求小飞提供担保。小飞找到友人小鹿。小鹿在小飞向小红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小鹿”。当事人各方对其他事项均未作明确约定。小红已依约将20万元转账到小飞账户。

试分析,本案中的债权人小红应如何行使保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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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学后台给我留言提了一个问题,挺好的,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我贴出来,具体如下。

有没有同学谈谈自己的见解?欢迎留言。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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