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下调后,企业经营者应当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那么,根据该公告,有哪些问题是值得企业经营者们关注的呢?
一、如何正确理解“自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
本次税率调整是以2019年4月1日作为新旧税率的分界线,但许多纳税人日常业务的周期很多是跨越2019年4月1日这一天的。如果不能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起点时间,将对纳税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自2019年4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税率;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及之后的,一律适用新税率。
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绝不等于纳税人合同的签订日期,不能因为合同是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签订,就必然要按照原税率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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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发生应税服务的: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针对那些跨越税率调整时间节点的业务,我们就要用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标准来衡量该项业务在纳税方面是否合规。比如分期收款方式下的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点确定的。又如建筑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时点确定,此时一份合同、一个业务就可能会存在两种不同的税率,这是受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标准影响所致,纳税人要认真审查,确保合法合规。
二、2019年4月1日之后,原先签订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需要重签?
(一)国家出台政策导致税率调整,该合同仍然有效,但税率相关条款会随文件的出台而发生变化;税率由税法统一调整,不能自行规定税率,双方可以在对合同涉税条款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二)增值税是支付多少抵扣多少,如果纳税人理解了增值税的抵扣逻辑,便可以化解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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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今后出现此类不必要的麻烦,建议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设计好特别涉税条款,方法如下:
方法一:双方签订合同时,可采用“不含税价+增值税”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格,降低税率调整对合同总价款的影响;
方法二:双方签订合同时,可在合同中增加一个特别涉税条款,即价税特别条款,约定如下:本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或者约定本合同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三、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提示: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
纳税人前期已开具发票,但是2019年4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三)开票有误需重新开具的
前期已开具发票,但是2019年4月1日之后,纳税人因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是201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所以纳税人按原税率红字冲销,同时按原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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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律师简介
蓝承哲: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具有工程师、经济师及会计等专业职称,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民商事诉讼、企业风险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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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可军: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从业多年,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企业法律顾问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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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仕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转行律师职业前,于2007年-2015年就职于深交所上市企业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熟悉三农行业,擅长办理涉农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