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学说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及理解适用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所具有的航程长、风险大等特点,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一般都会为货物投保海运险,而一切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之一。承保范围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全部责任外,还包括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货损和部分货损,而各种外来原因列明的有: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损和锈损等原因。问题在于外来原因是列明的风险还是非列明的风险,除了上述列明的原因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是否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这就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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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指导案例(案号:(2003)民四提字第5号)。
基本案情:F公司作为收货人为其购买的4999.85吨桶装棕榈油向R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依约支付了保险费。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R保险公司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该条款还规定了5项除外责任。后由于船东BBS公司与期租船人之间因船舶租金发生纠纷,承运人将船载货物运走销售和走私行为造成货物已实际发生全损。F公司向R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引发本案。
争议焦点:如何理解涉案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保险货物的目的港等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准据法。F公司与R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保险单及所附保险条款的约束。本案保险标的已经发生实际全损,对此发货人A公司没有过错,亦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收货人)F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
根据涉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切险除了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同时保险条款中还明确列明了五种除外责任,即: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⑤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从上述保险条款的规定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1.一切险并非列明风险,而是非列明风险。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平安险、水渍险为列明的风险,而一切险则为平安险、水渍险再加上未列明的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2.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外来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时,必须证明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因为运输途中外来原因引起的。外来原因可以是自然原因,亦可以是人为的意外事故。但是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要求是不能确定的、意外的、无法列举的承保风险。对于那些预期的、确定的、正常的危险,则不属于外来原因的责任范围。
3.外来原因应当限于运输途中发生的,排除了运输发生以前和运输结束后发生的事故。只要被保险人证明损失并非因其自身原因,而是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仍然不能产生效力。据此,保险条款中列明的除外责任虽然不在保险人赔偿之列,但是应当以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已将除外责任条款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为前提。否则,该除外责任条款不能约束被保险人。
综上,认定本案保险事故属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参照该指导案例可得出以下指导意见: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依据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享有许多免责条款,即不完全责任制。这就使得货方的货物处于没有风险保障的尴尬境地,所以货方在国际贸易中,投保是必选项。
一切险并非列明风险,而是非列明风险。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平安险、水渍险为列明的风险,而一切险则为平安险、水渍险再加上未列明的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外来原因造成的。外来原因可以是自然原因,亦可以是人为的意外事故。但是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要求是不能确定的、意外的、无法列举的承保风险。对于那些预期的、确定的、正常的危险,则不属于外来原因的责任范围。
外来原因应当限于运输途中发生的,排除了运输发生以前和运输结束后发生的事故。只要被保险人证明损失并非因其自身原因,而是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及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除此之外,保险条款中列明的除外责任虽然不在保险人赔偿之列,但是应当以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已将除外责任条款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为前提。否则,该除外责任条款不能约束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特别法,在特别法没有对该情形是否属于海运险“一切险”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一般法。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作者简介
杨秀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