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怎么审?如何发现虚假签证?

一、现场签证发生的前提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GB50500-2013)9.10.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现场签证发生的前提如下:
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实施。
2. 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
3. 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
二、判断现场签证单是否应该计价
审核人员拿到签证单首先应该判断该项签证是否应该计价,切记看到签证单就按签证单上的工程量及价格计入,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 签证合规性完整性审核
1) 核查签字盖章是否完整
签证单必须分别由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缺一不可。
2)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核查签证单的所附证据资料的审核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要求,签字审批权限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后补现象。
3) 核查签证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依据是否充分、证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合同及建设单位相关文件要求。
4) 核查签证发生的时间是否明确,签证单内的材料或设备是否注明购买时间,品牌、型号及产地等,签证单上的价格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5) 已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如:人工费调整、优惠项目、材料价格等。
2. 有效性审核
签证的有效性核查需结合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审核,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 核查签证内容是否与合同条款冲突,是否在合同单价或总价包干范围内。
2) 核查签证事由是否为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3) 核查签证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4) 核查签证所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
5) 核查签证单上的签字人是否为授权人。
6) 审查签证内容是否重复,是否在竣工图中已包括又单独办理签证。
3. 真实性审核
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查现场签证所附全部证据资料,分析对比签证事由、工程量、时间及相关单位签署的意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可以采用实地察看、询问、对比分析等方法,核查现场签证是否客观存在、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假签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核查签证上的印章是否为伪造,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签证的印章应与合同文件或投标书中印章相比对。
2) 核查签证上的内容及工程量是否与业主监理留底存档资料一致,是否有涂改痕迹,防止签证上虚增材料数量、工程量、费用等。
3) 核查签证内容与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规档资料和完工项目的内容是否一致。
4) 核查签证单上的时间及内容与监理归档资料、监理日记、会议纪要等资料是否一致。
4. 合理性
审核人员应仔细研究签证单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逻辑,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及规范的有关规定。如:某施工单位应业主要求,在业主办公室增加临时插座,签证单的内容有剔槽20米,镀锌钢管DN20米,BV2.5的线1500米。稍有点现场经验的人员都能发现该签证单上配管与配线的工程量明显不合逻辑。
通过以上核查,发现问题签证,审核人员应该单独提出,让业主监理重新复核签证内容对并对问题签证予以书面澄清。
三、签证工程量及价格审查
通过以上方法核查后真实有效的签证,还需复核签证工程量的是否正确、签证上的人工设备材料机械等的价格是否合理,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约定。
1. 签证工程量的审核
1)审核签证工程量计算是否有计算式明细及相关图纸。对于没有图纸或者图纸不很明确的签证,一定要现场核实,现场核实工作量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方、咨询单位四方同时到场,建议咨询单位审核人员二人以上参加,认真测量并做好勘测记录。勘测记录需四方人员签字认可,作为调整签证工程量的依据,并与结算书等一起归档备查。
2)审查洽商签证的数量,包括个数、面积、体积、重量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签证时需注意是否存在因增加了这项,导致其他合同内内容减少部分(减少部分一般施工单位不会主动办理签证)审核人员需在详细了解施工图的情况下对签证单进行全面对比分析。
4)审查签证单涉及其他单位责任或属于其他单位的合同内容时,应扣除相应单位的工作量。
2. 审查签证单的价格是否合理
原则上现场签证单的价格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9.3.1 详见“竣工结算审计之工程变更审计”的相应内容,未看此文的朋友可以戳以下链接。
1) 签证单上的工程量是能明确计量并套用合同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的,不再单独计算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
2) 涉及拆除的签证,应落实拆除下来的废料如何处理,是否存在利旧,是否有废品处理,计价时需扣除相应费用。
3) 复核签证单上的单价、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4) 复核签证单上价格(材料、设备、机械)是否有相应的合同价格,如果有合同价格,应优先执行合同价格。
5) 复核的人工、材料价格与当期信息价的一致性,对于信息价上有指导价的材料,应优先执行信息价。
6) 对于信息价及合同价上均没有的设备、材料及机械设备,按以下方式确定价格:
a. 组织双方人员,走向市场,进行市场询价。
b. 参考信息价及合同价中的类似价格。
c. 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但需上税务局官网核查发票的真伪以防施工单位篡改发票。
d. 参考定额价。定额价格是为造价站所发布,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e. 其他同类工程的相应价格。在同期建设的工程中,已审定工程中所取定的价格(尤其是经财政评审的项目),可以参考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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