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启扬高速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公布

2021年3月21日20时40分,启扬高速公路上行线223公里+300米路段发生一起三车相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扬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并于近日发布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事故经过

第一次碰撞

20时40分:孙某某驾驶苏F8**A1号轿车(车内同行人员:马某某、陈某某、孙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启扬高速公路上行线223公里+300米路段,与高速公路右侧防撞沙桶和护栏发生碰撞,车辆失控后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并停留在第一行车道内。

第二次碰撞

20时46分:陈某某驾驶苏F8**60号轿车行驶至事故路段,与F8**A1号型轿车以及在车外的孙某发生碰撞,苏F8**A1号轿车与车外的孙某某发生碰撞,同时该车在被撞旋转过程中,车内的陈某某和马某某被甩出车外

第三次碰撞

20时48分:朱某某驾驶苏F5**B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事故路段,与苏F8**A1号小型轿车以及之前被甩出车外的马某某发生碰撞,并致苏F8**A1号小型轿车与之前被甩出车外的陈某某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苏F8**A1号轿车驾驶人孙某某和乘车人马某某、陈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孙某受伤,三车受损。经交警部门鉴定:三车驾驶人均排除酒驾、毒驾嫌疑,事发时三车均未超速,也无因机械故障导致交通事故的因素。

事故定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

苏F8**A1号轿车驾驶人孙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苏F8**60号驾驶人陈某某和苏F5**B2号驾驶人朱某某人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苏F8**A1号乘车人陈某某、马某某和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原因分析

01

孙某某驾驶苏F8**A1号轿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未注意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及时组织人员疏散至护栏以外的安全地点,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02

陈某某驾驶苏F8**60号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轿车、朱某某驾驶苏F5**B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注意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遇到紧急情况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陈某某和朱某某的共同过错是导致事故的另一因素。

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01

苏F8**A1号轿车驾驶人孙某某交通安全出行意识淡薄。作为有17年驾龄的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未能认识到后续可能产生的危险,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在车辆后方设置警告标志,也未及时将车内乘员转移到护栏外的安全地点,而是停留在事故现场等待救援,为后来发生更加严重的事故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02

苏F8**60号轿车驾驶人陈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从2018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7日,陈某某交通违法达14起(其中,存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违法驾车、违法记分达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记录各1起)。事故发生时,陈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辆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03

苏F5**B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朱某某存在驾驶经验不足、应急处置不当等安全隐患。通过调取朱某某驾驶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录像发现:

当车辆离前方事故车辆约80米时,朱某某己经看到了前方事故车辆,表现出惊慌失措,没能有效地对车辆进行操控(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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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反思

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

记住这9个字

“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人员未做到正确撤离,次生事故在短时间内发生的概率非常高,尤其是在车流量大的路段更易发多发。因此,为了保护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驾乘人员都应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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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交警

采编: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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