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子,反悔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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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离婚时,为了减少争议,快速达到离婚目的,很多夫妻会选择将房子等财产赠送给子女。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赠与子女的房产没有及时过户的情况。那么,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未过户时,一方反悔,房子还能要回来吗?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2016年,解某与任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二人将共同所有的房屋(登记于解某名下)赠与给女儿小解,并约定解某应于小解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9年,解某与邢某登记结婚。2020年,解某向银行偿还该房的按揭贷款本息458282.90元,随后将该房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小解得知房子被解某卖了,于是将父亲解某告上法庭,要求解某赔偿其财产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支持了小解的诉讼请求,认为案涉房产售价996000元,扣除解某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458282.9元,解某应赔偿小解财产损失537717.1元。

解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于2021年2月18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解某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合同法》皆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出台的。《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当然作废,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除了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相抵触的部分失去效力外,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属于仍然有效的条款。《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同理。

律师分析

一、《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签订协议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能撤销。因此,赠与一旦生效,后悔也不能要回。

本案中,解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处理进行了约定,双方自愿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小解,并约定解某应于小解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小解名下。该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一旦赠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后悔也不能将房子要回。

二、民法中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不适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法律依据的延续,但是该规定在本案中并不适用。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与一般性的赠与行为不同,不能当然适用该条款关于赠与的规定。

2、离婚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3、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4、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行为是以解除夫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当办理完离婚手续解除夫妻关系时,这种关系是不可以逆转的。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允许撤销这种赠与行为。

结语

离婚时将大额财产赠与子女,初衷是好的,法律上也完全允许,但当事人在作出赠与决定前,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慎重考虑,一旦赠与生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是不能随意撤销的。因此律师建议,离婚协议签订及后续相关事务的处理,都应谨慎对待,多吸取别人的教训,签署离婚协议前尽可能获得专业人士的指导,尽量避免纠纷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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