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其与转包...

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其与转包人之间的约定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即可以总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预算书作为认定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结算依据。

@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熊少虞律师提醒大家特别注意!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第一、实际施工人在向发包方提交的预算书,经承包人盖章确认,虽然未经发包人确认,但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可以据此作为与承包人之间结算的依据;

第二、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结算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向承包方(转包方)主张权利。

最高法院裁判理意见

司法解释规定,转包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其与转包人之间的约定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即应当以总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预算书作为认定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结算依据。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1. 海工园投资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由奥华建筑公司总承包建设后,奥华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陈中东实际施工,案涉转包合同无效,但陈中东已将案涉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其就已完工部分有权向总承包方奥华建筑公司主张支付工程价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 本案中,奥华建筑公司与陈中东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陈中东可以请求参照其与奥华建筑公司之间的约定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

4. 本案一审审理时,陈中东、奥华建筑公司一致认可应以2016年4月12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作为结算依据,陈中东系依据上述合同对案涉工程作出预算书并将预算书提交给奥华建筑公司,奥华建筑公司在该预算书上盖章并提交发包方海工园投资公司。奥华建筑公司在预算书上盖章确认并提交海工园投资公司的行为表明其对陈中东编制的预算书载明的工程造价系认可。据此,应当以预算书作为认定奥华建筑公司与陈中东之间的结算依据。

5. 案涉合同关系中,陈中东并非海工园投资公司与奥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海工园投资公司与奥华建筑公司之间的结算不影响陈中东向奥华建筑公司主张权利。奥华建筑公司关于预算书未经海工园投资公司审核确认故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申请再审理由,理据不足。海工园投资公司与奥华建筑公司另案中对工程造价结算的鉴定结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山东奥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裁判日期:2020-06-30,审判人员:万挺 潘杰 于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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