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税讯93(总788)】(2020-8-4)——新冠疫情应对措施专辑(44)

【每日税讯93(总788)】(2020-8-4)——新冠疫情应对措施专辑(44)

DailyTaxation News

海外疫情动态

(来源:https://www.360kuai.com/mob/subject/400?stab=2)

10项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1.欧盟延长新冠疫情防控物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免征期限

2.比利时宣布延长医疗用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免征期限

3.柬埔寨进一步延长航空和旅游业税收优惠期

4.法国和意大利就疫情期间签署跨境和边境工人所得税协议

5.土耳其临时降低部分租赁财产或权利所得的预提税率

特别推送:10项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2020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作用,决定进一步推出10项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一、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税收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打造税收“服务共同体”“征管共同体”和“信息共同体”。二是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将长三角区域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三是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四是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五是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六是加快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办理。七是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推进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间同步共享。八是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依托税务总局云平台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实现长三角区域涉税风险信息和风险模型共享。九是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十是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注:《通知》全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5171/content.html

    1.欧盟延长新冠疫情防控物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免征期限

2020年7月23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2020年第1101号决定,对2020年第491号决定作出修改,规定对新冠疫情防控物品暂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适用期限延长3个月,即从原来的2020年7月31日延长至10月31日。(EC)

注:4月3日, EC发布491号《关于免征2020年新冠疫情应对所需商品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决定》,决定追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7月31日期间,对新冠疫情防控物品,包括口罩和防护设备、测试套件、呼吸机和其他医疗设备等,暂时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参见【每日税讯48(总743)】(2020-4-5))。1101号《决定》链接: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0D1101&from=EN

   2.比利时宣布延长医疗用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免征期限

2020年7月27日,比利时财政部发布公告宣布,根据欧盟委员会7月23日的决定(1101号决定,见上条),将用于抵御新冠疫情的医疗用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免征期从2020年7月31日延长至10月31日。(IBFD)

注:公告(法语)链接:

https://finances.belgium.be/fr/Actualites/update-covid-19-prolongation-du-d%C3%A9lai-de-validit%C3%A9-de-l%E2%80%99exon%C3%A9ration-des-droits-et-de-la

3.柬埔寨进一步延长航空和旅游业税收优惠期

2020年7月31日,柬埔寨政府发布新闻稿宣布,为应对应冠疫情,将航空和旅游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期限再延长2个月至2020年9月。(IBFD)

注:柬埔寨原来于5月26日宣布,对在柬注册的航空公司在7月底以前暂免最低税;将2月25日规定的对在暹粒省等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地区从事酒店和旅馆业的注册纳税人暂免征税的优惠期限从5月底延长至7月底。

4.法国和意大利就疫情期间签署跨境和边境工人所得税协议

2020年7月16日和23日,法国意大利主管当局批准签署关于在疫情期间双方跨境和边境工人所得税问题的共同协议,并在双方主管当局签署后的第二天生效。它适用于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8月31日之间的工作日。共同协议规定,因新冠疫情采取的限制出行措施而在家工作的时间将被视为在如果没有发生限制出行的疫情事件,工人本应进行工作的状态。共同协议适用于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前在另一国(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工作的所得税协定缔约国居民,并且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因疫情)一直在家工作,其来自对方国的收入应在对方国征税。它不适用于根据各自的合同劳动在家或在第三国的工作日。(IBFD)

5.土耳其临时降低部分租赁财产或权利所得的预提税率

2020年7月31日,土耳其官方公报颁布第2813号总统决定,修订关于预提税率的第2009/14592号法令。该决定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以下租赁财产或权利的租金支付适用的预提税率从20%降至10%:《个人所得税法》第70条规定的财产或权利的租赁;基金会和协会所拥有的财产和权利的租赁;外国、外国公共管理机构和国际组织不具有外交地位的财产的租赁;合作社拥有的财产的租赁。(IBFD)

注:土耳其《个人所得税法》第70条规定的财产和权利包括:土地、建筑物、矿泉水、泉水、矿山、采石场、沙石坑、砖瓦窑、盐矿;近海渔业;列为不动产的权利;许可、商标和类似权利;版权;船舶和船舶股份;机动运输和牵引车辆以及所有类型的机动车辆、机械和设备,包括运输车辆(卡车、汽车、火车、公共汽车),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作业机械(装载机、推土机、绞车、挖掘机)等。2813号决定(土耳其语)链接:

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0/07/20200731-5.pdf

(龚辉文 编译整理)

★闲文税语,分享税趣。★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