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稽查案例看餐饮业涉税风险提示

案例:吉祥餐饮公司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利润总额11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如下问题:

 

1.将店内多余面积转租未申报缴增值税 

2.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上未贴印花税票。 

3.股东个人费用2万元进入成本费用税前列支。

4.外卖除餐食外还销售酒及饮料未作兼营处理

5.已离职员工继续列支工资费用

6.采购原材料无发票或者取得不规范发票入账。

7.销售自制啤酒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所体现的大多数问题其实并非是餐饮业独有的涉税风险,除了销售自制啤酒是具有行业鲜明特色的,其余的放之四海而皆准。

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一个问题,无论是哪一类行业的涉税风险都有学习的必要,因为一通百通,没有哪一种行业是可以独立于整个贸易体系之外的。

接下来我们就依据本案例,和大家一起来分析相关税收风险。

一、将店内多余面积转租未申报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很显然,吉祥餐饮没有把转租收入申报增值税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这里延伸一下,假设在2018年实际经营业务中,场地一部分由餐饮企业自营使用,一部分转租给其他一般纳税人餐饮企业经营。

问题来了:

1、开发商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出租房产选择5%简易计税方式,吉祥餐饮在支付租金后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2、吉祥餐饮转租给其他一般纳税人的房产收取的租金收入,对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符合简易计税条件,是选择5%简易计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更为合理呢?

首先看第1个问题,毋庸置疑,当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其次看第2个问题,如果选择5%简易计税,是不是从上一环节取得的简易计税方式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了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取得的进项税额相关的不动产是既用于简易计税,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是允许抵扣的。只有用于相关的不动产是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才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当然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对企业更为合理。

二、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上未贴印花税票

其实不仅仅是房屋租赁合同,餐饮行业与印花税相关的还有购销合同、广告合同和资本账簿(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

一般情况下,在检查购销合同时,会调阅企业采购、销售等合同,并与企业销售收入、材料(商品)采购金额进行核对,核查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三、股东个人费用2万元进入成本费用税前列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这里除了企业列支股东个人费用需要按照对股东的红利分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外,还要注意股东借款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是对于纳税年度终了的理解,纳税年度指的是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并不是从借款之日起开始往后顺365天为一个纳税年度。

四、外卖除餐食外还销售酒及饮料未作兼营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只看文件第九条,似乎是没有问题的。销售外卖食品,属于餐饮服务,何来兼营一说呢?

别急,来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140号文第九条的解读:

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

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个例子,某餐饮企业,在美团上提供外卖服务,除了自己家卖的饭菜之外,还有白酒、啤酒和果汁。

外卖饭菜按照6%的服务业税率核算,而酒及果汁则属于销售货物,按照现行13%税率来进行核算。

如果这个餐饮企业没有分别核算,就是把销售额混在了一起按照6%的税率进行申报了,则所有的外卖销售额都要进行补税。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已离职员工继续列支工资费用

已离职员工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被辞退或者主动辞职员工,一部分是退休员工。

辞职的员工不能继续列支可以理解,为什么退休员工的工资也不能在税前进行列支呢?

这里主要是凸显了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采购原材料无发票或者取得不规范发票入账

有关于发票的注意事项大家都听的太多了,这里不再罗嗦。

下面这张小陈税务设计的图,足以清楚的说明在开具发票和取得发票时对于票面信息的注意要点。

由于餐饮企业会涉及到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可能会存在自行开具发票自行计算进项税额的现象。因此,对于农产品收购抵扣进项税额这方面,要重点关注的有两个要点。

一是对于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和农产品有关的票据只有以下四种(见下图),其中对于D项,也就是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时不是按照票面3%,而是按照票面的不含税金额乘现行税率9%进行计算。

二是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自身的特性,虚开发票行为屡见不鲜。虚开是目前国家重点打击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刑期为无期。

七、销售自制啤酒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 4号)第五条规定: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这里申报自制啤酒消费税时,是按照啤酒每吨250元进行缴纳的。

顺便说一句,青岛餐饮企业自制的啤酒真是太好喝了。

以上是本案例所涉及到的税收风险,而真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防范的风险远远不止于这几项。

无论哪一行业,哪一工种,存在的风险都是永远无法消除的。但对于咱们纳税人来说,只要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总是可以防范和规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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