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风险|女方怀孕,男方能否向法院起诉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若女方怀孕,男方向法院起诉会不会受理?
随着社会进步和观念更新,现实中男女未婚同居现状较为普遍。
双方在一起时可能极尽恩爱,但一解除同居关系,往往会产生各种纠纷。
比如我们常听到有,女方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在恋爱同居期间的各项转账等。
但今天我们讲一讲,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若女方怀孕,男方向法院起诉会不会受理?
我们知道婚姻法律对怀孕妇女的权益有特别保护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会限制男方的离婚诉权。即: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普通人单纯看法条会存在误解,认为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的同居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因此怀孕妇女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基于此,认为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男方不能向法院起诉。
这其实是我们混同了同居生活和婚姻生活。
同居矛盾难处理
回到问题上来: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若女方怀孕,男方向法院起诉会不会受理?会依法受理。
本着保护男女权益,给年轻男女普及些婚姻家庭法律常识,以保护自身权益。
第一、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同居不受婚姻法律法规的保护。
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国家制定了一整套制度和规则,如《婚姻法》、《继承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等。使得国家能有效管理、社会稳定、家庭和谐。
而对于同居关系,是基于男女自愿行为产生,脱离于社会、家庭。国家亦难以对此进行统一调整,因此并没有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男女双方选择同居的原因有很多。比如:
1.认为登记结婚是对自我的限制,只想谈恋爱(不婚主义思想)。
2.因未能得到父母支持而选择同居生活,打算奉子成婚。(男女真爱)
3.根据当地风俗,订婚后同居生活,怀孕后再登记结婚。(社会陋习)
4.他人婚姻第三者等等
危险的事咱少碰
但是我们应当知道,《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是基于维护合法婚姻而非同居关系。
正因为现实中还存在将同居关系类同于夫妻关系的误解,在纠纷发生无法自行解决时,转而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但对此法院依法是不受理的。(同居纠缠事例不少)
选择同居而不是登记结婚,实质上让自身权益处于一种不被法律保护的不利处境。特别是同居生活中的弱势方一定要有清晰的认识。
第二、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非类同于夫妻共同共有。
在同居生活期间,男女双方所获得的收入往往会统一管理、支配、使用。因此在同居关系解除时,会产生同居财产分割纠纷。
根据19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另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可以简单理解为,如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支,一般为共同共有(平分);如有协议约定,按约定按份共有(各占不等);如能查明出资比例,会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如在同居期间男女各自收支,那各自所得即归各自所有。
基于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会倾向于妇女一方。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总而言之,除非切实没得选择,年轻男女一定要选择登记结婚再共同生活。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最后再重申下,法律对同居并无相匹配的规定,同居关系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人身、财产关系。
婚姻才能陪你到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