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官员的“丁忧”(二)
按清制,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等亡故均“丁忧”(又称“丁艰”)。丁忧本由儿子承担,如果儿子已故,则由孙子承担,儿孙皆故,则由重孙承担,这就是所谓的“承重”,意为“承受丧祭与宗庙的重任”。“丁承重忧”不出三代,曾祖父母以上则无“承重”义务。凡为父系(父、祖父、曾祖父)丁忧称“丁外艰”,为母系(母、祖母、曾祖母)丁忧称“丁内艰”,这些称呼源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丁忧”期间有不可娱乐、宴会、生育等禁忌。
清代官员“丁忧”即须离任,服满后另补新缺,由于军政大事的特殊需要,官员往往可以“移孝作忠”,也就是缩短服丧期或特许不“丁忧”,这就是所谓的“夺情”,又称“在任守制”。“夺情”适用于有重任在身的高级官员,如雍正朝大学士朱轼经办直隶地区“营田水利”,雍正以“左右匡弼需人”,丁忧时将其“夺情”留任,但“准其素服,凡朝会宴飨及应穿补服之处,俱不必到,俾伊得尽人子之心,以展孝思”。嘉庆时江苏按察使廖鸿藻本需丁母忧,但因运河重要水利工程高堰溃坝修筑事务,丧期仍在任督修。
公务急需时,下层官员也会被“夺情”。如康熙六十年(1721)特旨:“陕西正值军机之际,官员或有承办钱粮紧要事件,遇丁忧之事,令其丁忧以致误事。嗣后陕西地方,道员以下知县以上,有丁忧者俱令在任守制。”雍正时期在任守制者较多,主要原因是厉行反腐,大力整饬吏治,被撤职的官员不少,因此急需管理人员。雍正四年(1726)特谕:“果系有为有守之员……设遇丁艰事故,揆其情理,如非孤子,或亦可在任守制,给假数月,俾得尽其子道,然后赴任。”然而,这一政策也为徇私“夺情”开了绿灯。乾隆即位后曾特谕:“道、府、州、县等员,凡遇丁忧及革职者,毋得因例内有听其自便之语寄居原任地方。请于交代清楚后令该管上司给咨催令回籍,以杜嘱托营求之弊,并令原籍督抚将回籍月日报部存案,应如所奏。”乾隆执政时不得不刹住这股风气,再次严肃丁忧制度。
清代统治者严肃“丁忧”制度的同时,对“丁忧”乡居的官员的社会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丧服未阕,辄易衣冠、拜官长、与燕会者,罪之”。乾隆二年(1737)更是规定:“丁忧官员回籍守制,除因丧事与人往来外,如有亲赴省城,更易服色,干谒地方官,并送礼赴席者,指名题参,将该员于补官日降三级调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清代的“丁忧”制度也逐渐废弛。道光帝曾为此感叹:“近日丁忧官员多不回籍守制,每借口营葬无资,向督抚大吏干谒求助,各省皆然,而有洋商盐商地方尤甚。非授意属吏,即勒派商人,纷至沓来,争先恐后。”这也不难理解,毕竟“丁忧”是件苦差事,不仅要要粗茶淡饭,还要停止一切娱乐、应酬活动。而官员“丁忧”离职后须再补官,为求好官位,也就难怪一些官员“丁忧”时期仍旧逗留任职地省府钻营请托,以求补得好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