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须知十条
一、打官司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但不一定是最佳手段
现实生活中,解决纷争的手段有多种,如自行协商、申请调解、必要限度内的私力救济、向有权机关投诉举报等。在没有穷尽其他手段的情况下,笔者不建议轻易去打官司,因为打官司属于一种高消费,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综合成本较高,诉讼过程也令人备受煎熬,相信但凡有过诉讼经历的人对此都深有体会。对于原告来说,除非迫于无奈,“不蒸馒头争口气”,不要轻易提起诉讼。对于被告而言,除非您对案件有十足把握,或已充分做好当老赖且不担心任何负面影响的心理准备,也不要逼迫原告起诉。即便对将来的案件胜诉方而言,除极个别案件外,遭受的损失也仅仅是被填补,而不会额外获益,况且还要自行承担己方律师费。另外,您必须要明白,一旦诉讼,之前所有的协商结果都会清零,不要再想着诉讼之后最不济还有之前的结果兜底。
二、任何诉讼都有风险,一定要做好充分心理准备
诉讼是双方或多方行为,裁判结果往往和案件事实证据、诉讼时机、管辖法院、承办法官个人思路和水平等因素相关,很难使双方或多方都满意,除非在诉讼中仍保持协商并调解结案。故关于诉讼风险,就像医生做手术一样,无论大小,都有风险,均需要患者或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对此,相信任何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明白,根本无需律师更多的解释。当您选择了诉讼,您就不得不承担诉讼固有的风险,除非您放弃诉讼权利。当您不厌其烦地询问律师对案件有无把握时,您内心其实非常明白,任何负责任的律师根本不可能向您承诺案件结果。不要认为那些主动告诉您风险的律师水平不行,其实,看不到风险才更可怕,而看到风险却不如实告知者必定另有所图。事实上,劝您不打官司的律师,绝对品行良好,更值得您尊重!
三、案件胜诉和最终能不能拿到钱,完全是两码事
如果说,您再三询问律师案件能不能胜诉,在一定程度上还能理解的话,那您反复询问律师能不能最终拿到案款,则确实为难了律师。律师不是算命先生,无法预料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执行能力、无赖程度及今后变化情况,如果这些问题连您本人都一无所知,律师该如何回答?除非您能提供出对方确切的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否则,千万别这么问律师了。近年来,法院的执行工作力度虽然明显加大,但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仍大有人在。公司破产制度已实行多年,个人破产也在地方应运而生,这是一大社会难题,根本就不是律师所能左右的。
四、选择打官司,就要相信法律
打官司,最关键的还是打证据。有的人,一边找律师打官司,一边托人找关系。殊不知,却被人趁机钻了空子,甚至被诈骗。一旦案子胜诉得到妥善处理,托的人便会包揽全部功劳,可一旦案件败诉,则会甩锅给律师,认为律师水平不行所致。有的人由于之前尝到过找关系的好处,一时也难以判定孰是孰非。作为律师,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您,司法程序不是您想象的那么简单,尤其在目前这种大环境下,更是很少有人可以一手遮天,更不会不顾自己的前途命运去管您那点事。一审法院裁判不公,可以上诉;二审法院不公,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不公,还可以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尤其是近年来,法、检两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成效显著。在当今自媒体如此发达的时代,舆论监督更是无处不在,力度空前。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没有任何一个无罪判决,是通过关系运作成功的。尽管司法实践中个案不公现象仍然存在,但法律,仍是赢得诉讼最强有力的武器。
五、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诉讼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工作,不要指望通过咨询几个律师,您自己就可以完全搞定。有的错误,一旦发生,难以弥补。很多人经常会问:“赵律师,您看我这案子需要不需要委托律师?”面对这个问题,有时我也纠结:说需要委托律师吧,显得律师只想挣案件代理费;说不需要委托律师吧,又怕误导咨询者导致不良后果,当然也和律师的工作属性就是代理案件不符。于是,我一般不轻易回答“需要”或者“不需要”,只会告诉咨询者“如果您本人有能力自行处理,就不必委托律师”,至于咨询者是否有能力自行处理,其实我也不知道,咨询者本人也未必清楚。委托律师,并不必然带来胜诉结果,但不委托律师,诉讼过程本身就有可能把您折磨得精疲力尽。律师,就像桥上的栏杆。律师的价值,就是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而不是单纯靠案件结果。因此,如果您经济上还过得去,还是要根据自身案件情况委托相应律师。当然,如果您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以得到免费法律服务。
六、适合您案件的律师,就是好律师
有的人选择律师,只注重地域因素、律师名头、收费数额,而不考虑自身案件情况、律师人品、擅长领域、成功案例等因素,这是不可取的。如果是普通的民事案件,完全没有必要到北京找律师,而如果是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则有其必要性,因为北京律师在代理行政和刑事案件方面确实具有天然的优势。另外,名头越多的律师,业务水平未必越高,道德品质也未必越好,但律师费一定会收很高,好像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其价值。相反,很多看起来默默无闻、收费适中的律师,因平时不太注重自身宣传,从而才有更多的时间潜心钻研业务,水平可能很高。一个人的时间毕竟是有限的,务虚的时间多了,务实的时间必定会减少。当然,什么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总会有人钻空子。因此,当您选择律师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综合考虑,多搜索一些备选律师的过往案例,就一定能选出适合您案件的好律师。
七、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既然选择了律师,就要相信您的律师,不要随意听信他人只言片语,过度干涉律师的工作,动辄对律师指手画脚,那样不但您累,律师更累。当然,您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想着既然已经委托了律师,就对案件一概不管不问,充当甩手掌柜,凡事推给律师。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但和生活中常见的其他服务有所不同。律师是服务人员,但不是服务员(没有歧视服务员的意思)。律师法及相关职业伦理要求律师对待客户要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但并未要求律师必须提供微笑服务。尊重,从来都是相互的。除非您确定要终止和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否则,请收敛一下您的脾气,不要对律师颐指气使,不管您之前是高官巨贾,还是地痞泼妇。因为那样,只能增加律师对您的反感,对案件的解决并无益处。虽然律师不能以委托人态度不友好为由解除合同,或者损害委托人利益,但完全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八、审理期限真不是律师可控的
诉讼期间,经常有当事人催问律师,都这么长时间了,案件怎么还没消息、还没开庭、还没判决。其实,律师比您更希望早日结案,只是因为近年来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法律规定的审限和现实中的审限完全变成两个概念,动辄一、两年才能审结的案件比比皆是,这一现象在最近几年北京的个别基层法院尤其突出。老实说,作为律师,非常理解法官的不易,一年要办结那么多案件,想想都头大。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催促显然会很无力,法官一句话“案子太多,等通知吧”基本上就把律师打发了,而如果当事人直接催促法官,则效果可能会更好些。
九、同案不同判,真的太多了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虽然最高院近年来大力推行同案同判,类案检索,但难度之大可想而知。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有地域性原因(各巡回法庭、各高级法院各自为政,各管一摊),也有承办法官水平或态度方面的原因。对同案不同判问题,笔者深有体会。多年前,笔者曾在某地同时代理同一当事人两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两份合同仅在房屋坐落、租金方面不一致,其余内容包括对方当事人等完全一致),一审法院针对两个案件判决结果完全一致,而同时提起上诉之后,二审结果一个改判,一个维持,竟也是同一合议庭审理,只是案件承办人不同而已,真是令人大跌眼镜!生效的判决,不一定是正确的判决,只是在没有被撤销之前,被认为正确而已。所以,当您再看到和您相类似的案件赢了,而您的案件却输了,或者相反时,您也不要过于惊奇。这不是您的错,至于到底是谁的错,我也说不清楚,只知道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的判例,同样经常出现“打架”的情况。
十、日常法律风险防范很重要
很多人只有遇到官司,才会想起律师。殊不知,此时有的案件可能律师也已经回天乏术,令人非常遗憾!所以,在您平时签订合同或者作出重大抉择之前,一定要请律师帮您把把关,防患于未然。除非您和律师关系特别不一般,否则,您要为此支付一定数额的律师顾问费。而律师顾问费,就像停车费一样,和违章停车之后的处罚相比,显然微不足道。千万不要一直心存侥幸,重大法律漏洞足以让人瞬间倾家荡产。常从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事,毕竟是少数。
作者:赵加亮律师/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