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起申请监督的房屋纠纷案件经过公开听证,全部达成和解!

近日,随州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房产市场管理所专业人员作为听证员,对16起民事申请监督案件集中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向听证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案情及检察机关案件审查情况,阐述了检察机关集中进行公开听证的原因,申请人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陈述了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其他当事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发表了意见。

办案检察官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确定了听证议题,引导当事人围绕听证议题出示证据和发表意见,听证员们就案件事实、证据等问题对当事人进行了针对性提问。

2015年,16名购房人与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对房屋号、房屋面积、房屋用途、交付期限、交付条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均进行了约定。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调整或者优化的,可以不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未因该局部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上述购房人均按合同约定付清了购房款。2019年5月8日,购房人以申请人变更了房屋配套规划,导致所购商业用房价值贬损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赔偿规划变更损失、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并将房屋的供水供电纳入城市供水供电网络。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支持了购房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房产开发公司按购房款3%支付变更规划违约金,并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

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系申请人对宣传材料及其改变规划的行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关于免除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判决酌定按3%承担违约责任有无依据。

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后,对检察机关采取听证方式公开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给予肯定,引导当事人围绕“听证议题”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解决纠纷。

经过听证员提问与发言环节,申请人在说明改变规划原因是受电商经济冲击才减少商业用房面积,但也承认没有事先征求购房业主意见,程序上存在瑕疵,基本接受法院生效判决,并当场表示愿意主动撤回申请,与上述16名购房人积极达成和解。

休会后,4名听证员围绕听证议题对案件独立进行了评议,形成了一致意见并提交给检察机关。由于双方都有和解意愿,办案检察官积极引导,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检察机关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

来源丨随州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作者丨彭   铄

编辑丨韦   哲

审核丨邓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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