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守护绿水青山,淮安检察在行动……

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来淮安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为淮安百姓守护蓝天白云、青山绿水。

在今年的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淮安检察机关特此发布一批保护生态环境典型案例,欢迎关注!

案例1

朱某某等25人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先后十次至盱眙县天泉湖镇蔡港水库、石鼓山附近(均属禁采区)盗采凹土共计3300余吨,出售给两公司,非法获利60余万元。

2019年9月11日,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两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检察履职】

凹土,学名凹凸棒石粘土,是一种稀有非金属矿产资源,被誉为“千用之土,万土之王。”对于非法盗采凹土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后,引导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对办案中发现的漏捕、漏诉、职务犯罪线索,依法监督纠正,移送调查处置。联合法院、公安、自然资源、司法等单位出台全国首个《关于构建凹凸棒粘土矿产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同时针对监管缺失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完善生态综合治理。

案例2

沈某某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等3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先后租赁多个厂房,合伙从事废铅蓄电池的拆解、冶炼并制成铅锭出售牟利。至2017年9月,三人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14757.627吨。其余11人明知沈某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别实施运输、称重等非法处置行为。经鉴定,沈某某等14人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各项损失费用19460650元。

2019年9月6日,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其他1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至一百二十万不等的刑罚;判令沈某某等人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等各项损失费用19460650元。

【检察履职】

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办案组在现场勘查时,发现另一起倪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该线索已成案并获判决。案件办理中,该院积极推动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和环境损害评估工作,有效避免了污染物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针对该案中发现的环境污染风险源头,淮安市检察机关牵头与市生态环境、公安、发改委、工信、交通等9个单位会签《关于做好全市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集中开展整治活动,建立了铅蓄电池行业企业清单、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加强再生铅企业税收监管等多项工作机制,对逐步铲除污染环境的滋生蔓延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3

许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至老山国家森林公园周围,采取架设电网的方式,非法猎捕獐子(学名河麂,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3只、兔子(学名草兔,陆生野生动物)16只、狗獾子2只,并将其中15只兔子、2只狗獾子出售给赵某甲、赵某乙二人。

2020年6月16日,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万元;判令许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非法猎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4088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检察履职】

河麂是长江下游唯一生存的野生鹿科动物,已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目录,被认为是最原始的鹿科动物。涉案的23只河麂属于老山河麂种群,案发前,南京老山地区的河麂数量仅存70余只,如果后续不能得到种群补充和修复,该区域河麂种群将面临灭绝危险。该案系淮安地区办理的首例特大非法猎杀珍贵野生动物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后,自行前往实地勘验,证实了被告人明知河麂系国家禁止捕猎的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邀请人大代表、村居干部及社会群众旁听庭审,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详细说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确保指控犯罪的精准性,同时,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和生态损害修复效果的基础上,提出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方案,有效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办案效果。

案例4

张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砍伐金湖县戴楼街道新塘村原大坝小学院内的林木杨树,共计100株,立木蓄积为31立方米,后被金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获。

2021年3月4日,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检察履职】

林木资源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随意乱伐林木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我国林木资源多集中在乡村基层,基层工作人员如缺乏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将会对我国林业等自然资源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在该案办理中,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强化林木等资源保护宣传,推动完善县域内环境保护治理体系,用法律“盾牌”守护好绿水青山。

案例5

茆某甲、茆某乙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日至4日间,被告人茆某甲、茆某乙等8人明知淮河入江水道金沟地段水域在禁渔期内禁止捕捞,仍结伙用8艘木船载鱼鹰(学名:鸬鹚)进行捕捞作业,捕获野生鲤鱼、野生鳜鱼、野生白鱼等渔获物。经查,8名被告人共作案4起,前三起既遂,第四起作案时因被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而未遂。经鉴定,渔获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047.8元。

2020年4月22日,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茆某甲、茆某乙等8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

【检察履职】

淮河作为我市重要水域,在淮河流域设立禁渔期或禁渔区对保护渔业生态资源具有重要作用。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在一周内快速审结。办案中,该院通过教育引导,督促8名被告人交纳相应的生态修复补偿金,用于受损生态资源修复,最终在一审判决前8名被告人分别自愿交纳1000元生态修复补偿金,使本案在依法办结的同时,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淮安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履职,为守护淮安的良好生态环节贡献检察力量。也欢迎大家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案件线索,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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