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地”攻略|营地和半山酒店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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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地”攻略——
营地和半山酒店项目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营地和半山酒店的建设,在完成项目选址并由策划单位完成选址建议报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即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然而,很多项目在开展中建设用地难以落实,导致项目一直无法落地。可以说,无建设用地项目寸步难行。
我国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如果需要占用土地,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按流程进行土地报批才可以使用。因此想要使用建设用地,前提是要规范“拿地”。
但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较为繁琐,它的程和步骤并不够明晰,让人难以理清。
今天我们就从国有建设用地报批程序、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农用地转用基本流程三个方面来做一番梳理:
1.建设单位向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用地申请符合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用地申请。
3.受理用地申请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等征前程序,同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并组织编制其它相关用地报件材料。
4.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报件材料,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呈报用地请示。同时,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建设用地报盘,通过远程网上申报系统,将用地报件材料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5.用地报件材料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查、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注: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城镇、工业)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存在差异)
1.用地报件材料形式、内容齐全,符合用地申报规定;
2.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行业用地标准;
3.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5.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
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用地申请表(原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或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报告扉页、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评审专家名单(原件或复印件);
5.项目建设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证明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及矿业权的,需提交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协商的说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函(原件);
6.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7.环保、建设(规划)、社保、林业(占用林地)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同意文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8.占用耕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及附件;补充耕地为委托补充的,需提供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及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9.建设用地审查表(针对公路、铁路项目),超出用地标准的,须进行专门说明(原件);
10.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批复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11.项目选址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占用的其它区域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同意的文件材料;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拟用地是否占压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及是否同意用地的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用地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备案证明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年度投资计划;
3.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5.地籍调查表复印件;
6.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图件: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位置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1.项目立项。用地单位到区、县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规划审批。用地单位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
3.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或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书面同意。
4.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携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县)局提出用地申请。
5.勘测定界。分(县)局开具勘测定界联系单,并根据规划批准用地范围勘测定界。
6.审核报批。分(县)局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7.核发证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县)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用地批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8.上报备案。供地完成后,各分(县)局应上报市局备案,并在(各)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集体建设土地使用》中录入有关供地情况。
1.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2.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3.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2、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
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
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原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3.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4、办理立项和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向建设部门、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生态环保局等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政府审批
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获得土地使用权。
以上就是恒创优策为您梳理的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理清楚了国有建设用地报批程序、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农用地转用基本流程这三种用地的审批程序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能够避免在“拿地”过程中走一些不必要的弯路,压缩审批时限,让项目更加高效地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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