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漏水致雇主摔伤保姆是否需要担责(河北法制报20210716)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几年前将家里土地承包给别人后,王嫂就来到省会,参加家政培训后做了一名保姆。因为王嫂勤快且忠厚老实,几年下来,在雇主那儿的口碑非常好。

一年前,王嫂来到陈先生家做保姆。陈先生年过七旬,腿脚不大利索,一个人单过。王嫂非常尽心照顾,除了收拾家务,还变着花样给陈先生做饭菜,陈先生非常满意。今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王嫂正在收拾家务,突然听到陈先生大叫一声。她推开大卫生间门一看,陈先生已经摔倒在地,地上汪着一些水。她赶紧将陈先生扶起,一检查发现是洗脸盆的接管生锈且开始漏水。陈先生说腿疼,王嫂赶紧将其送往医院,并通知了其儿子小陈。小陈赶到医院了解事情原委后,一直责怪王嫂没有尽心。

经检查,陈先生的腿部骨折。小陈声称是王嫂没有尽到照顾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医药费。王嫂说陈先生的卧室内有单独的卫生间,平时都不去大卫生间,那天不知为何就去了。再说,接管生锈漏水又不是她造成的,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小陈不依不饶,王嫂无可奈何,只好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对于陈先生摔伤,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根据民法典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但民法典仅规定了雇员致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而未对致雇主损害责任承担作出明确规定;本案恰恰是雇员致雇主损害的情形,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雇员致雇主损害的责任分担应分析雇员的过错程度。如果雇员没有过错,或存在一般过失,那么雇员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由雇主自行承担损失。如果雇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向雇员追偿。此时,由雇员与雇主对第三人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转换为由雇员与雇主对雇主本人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员的追偿权变为侵权损害赔偿权。本案是雇员致雇主损害的情形,可以参照此规定进行适用。

本案的关键在于雇员王嫂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接管生锈漏水,属于家庭设施的日常维护,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维护义务。王嫂的主要工作是做饭和打扫卫生、照顾老人,虽然王嫂应当正确、安全使用房屋内设备,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但本案中水管生锈属于正常现象,王嫂未发现此问题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越来越多的家庭为了生活便利开始雇佣保姆或者育儿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务必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出现问题后无法确定、划分责任承担主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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