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私立医院“红火”,有什么可以学习的地方?

来源:霍尔斯智库

在国外,不少国家的私立医疗机构建设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

日本——人性化服务吸引患者

日本大多数医院是私立医院,数量超过9000家,而公立医院只不足2000家。而诊所更多,一般诊所超过9.8万家,牙科诊所近6.8万家,几乎都是私人开办。

在日本的车站周边、住宅区旁,遍布着各种专科私人诊所,其中以齿科、眼科、肠胃科、皮肤科最多。它们规模通常不大,往往是一名医生看病,几名护士分管挂号、发药、打针等杂事。虽然营业时间和诊室规模比不上公立医院,但是凭着医生丰富的经验、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还是受到日本民众的欢迎。

一次,朋友有些牙疼,预约了附近一家齿科诊所,记者陪她一同前往。诊所离家很近,走路只要5分钟。进去之后,护士核对一下预约信息,然后让我们等待片刻。借着等待时间打量,这间小诊所面积确实不大,但乳白色的色调温馨宁静,颇有些国内美容院的感觉;就医的人也不多,看起来跟医生较熟悉。

经过检查,医生告诉朋友,她的龋齿大概需要两次治疗可以修复,并为她建立了医疗档案。两次诊疗总共花了5万多日元(1元人民币约合17.7日元),但是因为日本自上世纪60年代就普及了医疗保险,个人只需承担30%费用,所以算下来大概要1.6万日元,尽管算不上便宜,但诊疗效果好,服务人性化,让患者感觉治病成为一种享受。

现在,“有病先去诊所”已经成为普通日本人的共识。在这些私营性质的诊所中,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由医疗法人开设,另一种则是纯粹意义上的私人诊所。就后一种而言,开办过程并没有想象中复杂。按照日本《医疗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开设者先向所属地区役所(相当于各级政府)咨询,告知自己的计划,获得同意后就可以先开起来了。

诊所开设后10天,开设者要向诊所所在地保健所递交诊所开设报告,并提供开设者的履历表和执业资格复印件、诊所建筑用地周围示意图、建筑物平面图、饮用水水质监测结果报告复印件等10余种材料。

材料受理后,保健所职员就会上门审查,符合要求则当场开具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建议整改。

日本政府有关私立医疗机构相关的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规定收费标准:日本实行“按服务付费”的医疗保险支付系统,服务价格由政府制定,每两年修改一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检查费用、手术费等都是全国统一的。

二是制定区域性医疗规划:依据《医疗法》和《健康保险法》等法律的内容,各地方政府制定本地区的“医疗规划”,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定一定区域内的基准病床数。当区域内的现有病床数超过基准病床数后,若还有医疗机构申请新增病床,政府会予以劝阻,同时保险机构也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三是实施医疗从业者资格许可制度: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必须获得资格许可证后方可从业。四是对医疗广告的规定。由于日本的各种私人医院星罗棋布,竞争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因而政府对医疗广告有严格控制。

在私人诊所里,也会有一些医疗事故出现,但数量远低于公立大型综合性医院。原因在于,首先这些诊所主要负责解决人们的日常病患,诊疗性质多以小病、慢性病或保健性为主,风险较小。二是一旦出现医疗事故,这些没有政府背景的私人医院要面临相当惊人的赔偿费,还有可能被剥夺行医执照,医院经营难以为继,因而从业者往往处于时刻谨慎的状态。

澳大利亚——门槛低,配置高

澳大利亚是一个高福利国家,公民可以享受基本的免费医疗服务,持卡者可免费在全国任何社区诊所和公立医院得到一系列免费的服务。

澳大利亚的医疗机构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私人诊所,主要诊治一般病症;第二类是专科诊所,如牙科、眼科诊所等,也主要由私人开办;第三类是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主要诊治需要住院的病人,是澳大利亚医疗保健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筹资和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任务。

长期以来,澳大利亚公立医院一直处于饱和状态,动辄长达数周的预约时间令患者苦不堪言,“等排到自己,病都已经好了”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越来越多的患者开始将目光投向私立医院。

在这里,开设一家诊所和开设一家商店的流程大体相似,都是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因此所需的门槛并不高-任何人,甚至外国人都可以在澳注册诊所。只要符合当地政府的区域规划,那么最快数日就可以获得营业许可。

私立医院的开办门槛虽然不高,但是诊所内所配备的医师都需要有正规医学学历,并在相应的政府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未获得注册许可者不得从医。近年来,随着澳大利亚政府开始加强对中医行业的监管,曾经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的中医医师也面临着新的要求。

澳大利亚在监管私人诊所方面与监管餐厅、商铺等服务型行业一样,每年都会安排定期的卫生检查,除此之外在日常工作中对于私人诊所没有其他要求。

据关医生介绍,每年的例行卫生检查一般都由当地市政府组织进行。中医开始发展的那些年,市政厅排查得比较紧,而且多以临时抽查的形式进行,随着中医在澳发展逐步成熟,现在已经改成了每年定期检查一次。

澳大利亚政府对于诊所的卫生条件有着一系列硬性规定,以中医诊所为例,在诊所创立初期,医学管理委员会就规定私人诊所必须配备热水池、使用针灸疗法的诊所必须是木地板。不得铺地毯,床单必须每人每次更换一张、诊所配有足够的毛巾等。

除了卫生检查,市政厅不会再对诊所进行其他监管,这也得益于澳大利亚健全的法制——大部分医生守法、诚信,且出现一切问题都可以诉诸法律,求得解决。

据了解,无论是在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如果出现医疗纠纷或事故时,患者一般都会选择求助法律帮助。病人如果对治疗不满或出现不适,可以向三个渠道进行投诉:

一是医学管理委员会,其中会有专业顾问对其申诉进行评估;

二是各州的公平贸易厅,也会有专家对申诉进行评估;

第三则是警方。

评估结果出来后,则由医院和病人各自的保险公司来处理后续的赔偿事宜,“从医院开始注册、行医、药品进口、顾客投诉到最终赔偿,一切都井然有序,责任明晰。”

美国——医患纠纷投诉渠道多

美国大多数医院包括私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的。据美国医院协会统计,目前美国医院公立医院仅占15%,69%是非营利性私立医院,营利性私立医院为16%。大多数规模最大、设施最好、医疗水平最高的医院都属于非营利性私立医院。

而美国私立医院的监管主要依靠法律、行政措施、行业监管和市场自然淘汰。

美国医疗卫生方面立法有一百多年历史,联邦和地方立法机构都可以制定法律,经过不断完善和补充,逐渐形成一套相对严谨的法律体系。

首先,从制度上将医生同巨额利润的医药、医疗检查剥离,使之成为各自独立相互制约又相辅相成的机制。医生只有处方权,其诊所只收挂号费,医药和各种医疗设备检查都有各自体系,由食药局对药物和器械质量进行监管,卫生部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这样做的好处是医生收入不与开处方挂钩,有利于医生专心为病人服务。

其次,医生的门槛很高。美国培养一个医生至少要10年。从高中开始理科成绩就要拔尖,还要做很多社会服务工作才能有机会进入一所好的学校,大学四年,医学院四年,毕业后做住院医师3年至5年,通过所有考试,才能获得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医生资格,然后才能向州政府申请行医执照。诊所开业后,要按照行业要求,不断接受各种专业培训,以便了解最新医学研究成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再次,官方与民间联手严格监管。美国联邦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都有对医生的监管机构。管理和审批医生行医执照、开诊所申请,还要接受和处理病人的各种投诉。比较特殊的是,医生的专业资格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考试和审查发放,美国有几十个不同专业委员会,负责行医专业资格的审批、医生的专业培训等等。

这些行业组织和民间组织对医疗的监管得到政府的承认,成为行业内权威监管机构。有些州这类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州长指定,实际上是半官方性质。

人都会犯错,有医生的地方就有误诊,美国也不例外。美国政府有关机构2010年联合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每年18万老人死亡,其中44%死于手术出错、看不清医生手写体处方等医疗事故。

美国的医患纠纷很少在医院内部处理,如果在医院用暴力表达不满,只能被保安驱逐或者被警察逮捕。医患纠纷投诉的渠道很多——官方的专业投诉机构、行业和消费者投诉机构等等,也有很多美国人选择直接到法院起诉,而打官司的道路漫长,需要请专业人士论证事故原因、复杂的取证、双方反复诘辩等等。有民间行业协会调查显示,全美国平均每年约有1.5万至1.9万起医疗事故诉讼。

为了避免昂贵的医疗事故赔偿,美国的医生和医院都会购买保险,所以实际上医疗事故官司并不是医生和病人的官司,而是病人与保险公司的官司。一般保险公司都有庞大的律师团队,以应付各种索赔及法律诉讼。

在组织管理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多采取分权型经营管理体制。重大事情多数由法定代表—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聘任和考评医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评价和监控医院的全部医疗服务质量;

(3)保证医院在财务上的足够充足;

(4)保证医院遵循所有适合于医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5)任命医师和各类医务人员。

在美国,医院董事长为义务服务者,由医院所在地社区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一般任期为2~3年,可以连任。医院院长由董事会任命,通常院长也是董事会成员。凡不设董事会的医院,院长直接由医院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美国医院的院长可以不是医师,但必须系统学过医学管理学课程或接受过正规培训。欧洲一些国家的院长也不要求院长必须是医师,但是国立医院或地方大学附属医院的院长、国家或地方政府所属医院的院长多为著名专家教授担任。医院院长全面主持医院的各项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医院设立管理委员会,有两个执行委员会:

(1)医疗委员会下设诸如内科、外科、急诊委员会、药事委员会、感染控制委员会、质量控制委员会、医疗资格委员会等;

(2)行驶执行委员会下设诸如空间委员会、采购委员会等。医院各方面的问题一般不是先由院务会讨论,而是必须先向相关委员会反映,由各委员会接受、处理、讨论、提出建议上报院务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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