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保新政laila,7月起实施(附解读)

近日,又有一个重磅政策开始执行,即《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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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全文可点击文末左小角阅读原文查看。
政策解读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里跟我们相关度较高的内容主要有哪些?与之前相比,又有哪些变化呢?浙小智为您解读如下:
浙江各地医疗保险实现整体上的统筹
《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医疗保障领域综合性、创制性的地方法规。我们知道,目前浙江各城市之间的医保政策不尽相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的推出,意味着浙江将统一各地的医疗保险整体政策。各地原政策与该条例不一致的内容,从7月开始按条例统一规定执行。原政策与该条例一致的内容,继续保留。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医保基金的标准统一等事项,目前以设区的市为统筹地区实行基金统筹,省级统筹还有待逐步实现。
关于医疗待遇启用时间与待遇等待期(封锁期)问题
政策原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时补缴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的期限,一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不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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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正常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浙江中智解读:
这条规定统一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的时间,并统一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待遇封锁期标准。
我们以杭州为例进行说明: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十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符合条件后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并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及以上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断参保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应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下简称等待期)。在中断参保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也就说,原在杭缴纳社保中断少于3个月,则从缴纳成功月的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如中断3个月或3个月以上(含补缴),则需在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而《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本月起实施后,新符合条件的人员从参保登记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即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符合条件后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并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例:刘某,2021年8月毕业,2021年10月企业为其参保杭州医疗保险,2021年11月1日开始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同时,如存在断3个月或3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医保享受的封锁期由原6个月改为2个月。
例:戚某2021年8月大学毕业,企业2021年12月为其办理参保登记(超过符合参保条件的三个月),应自2022年2月1日开始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注:条例提到的是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封锁期问题,我们推测职工中断医保的封锁期也为两个月,具体请以落地政策为准。
关于配套的商业健康保险服务
政策原文: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建立面向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设置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前置条件,保费与个人疾病风险脱钩的商业健康保险,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之外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充性保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缴纳商业健康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浙江中智解读:
今年,浙江多地医保部门都发布了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并推出了官方引导支持的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性服务,惠及众多投保人员。比如,杭州推出了西湖益联保,温州推出了益康保,绍兴推出了“越惠保”等等。这些举措,也印证了条例里的这条政策。
统一参保职工退休医疗享受的缴费年限
政策原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统筹地区因基金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需要延长累计缴费年限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浙江中智解读:
将用人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医疗享受的缴费年限统一为二十年,并对参保职工未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延续缴纳和统筹地区延长累计缴纳年限作了特别规定。
对于杭州市区的参保职工而言,这个政策变化不大,因为杭州市区原政策就是需缴纳满20年后才能享受,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关于医保关系转移问题
政策原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规定转换不同险种;转换前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转换接续的具体办法由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浙江中智解读:
这条统一了医保转移方面的问题,与大家相关度较高。同时,我们通过字面内容就能看明白,浙小智不再展开解读。
另外,该条例还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中途参保政策,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与特殊病种、慢性病、特殊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从整体上而言,该条例对于浙江的数字医保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统筹层次、规范统一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政策与进一步统一和提高医疗保障待遇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今日的解读如上,如有问题,也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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