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工十不焊
焊工十不焊原则:
1,焊工没有操作证,又没有正式焊工在场进行技术指导时,不能进行焊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进行焊、割作业;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的情况,不能盲目焊、割;4,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得焊、割;5,焊工不了解焊、割件是否安全时,不得焊、割;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冷却、隔热、隔音的部位,焊、割的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容器、管道不得焊、割;8,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得焊、割;9,与外单位相接触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影响或明知存在危险又未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10,焊、割场所与附近其他工种互相有抵触时,不能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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