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宇·普法|《民法典》之合伙合同的性质和特征

俗话说:“生意好做,伙计难寻”。日常生活中,合伙协议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基于人情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内容往往比较简单,合伙企业通常存在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合伙收入支出证据难以举证、合伙清算存在各种人为障碍等原因。同时,现实生活中个人合伙关系与借贷关系、雇佣关系、租赁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界限不是十分清楚明确,由合伙协议或事实合伙关系而引发的合伙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民法典》将其设立有名合同可谓是应势而为,本文尝试分析合伙合同的基本性质和特征,加深对合伙合同的认识。

合伙的本质属性是为共同事业的目的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应当包含出资条款,为共同的事业应该共同出资,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合伙合同的必要条款。

律师经办案例:被告与某品牌饮料店签订《某品牌店特许经营合同》后,由被告父亲出资支付了加盟费、押金,并购买了设备开设了某品牌店。该某品牌店由原告与被告共同管理,原告负责某品牌店的账目并由其记录经营期间的流水账。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是合伙关系,被告主张原告仅是会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是合伙关系,但未能提供书面合伙协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就合伙事项存在口头协议,其诉称的利润分配方式和店面增开模式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原告提供的证人均系其朋友,他们并未参与、见证合伙协商的过程,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如双方如何投资、如何经营、如何分配利润等具体内容均不知情,仅仅在作证过程中陈述从原告一方或从其他人处听说过双方系合伙,故不能达到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个人合伙关系的证明目的。

律师建议:个人合伙按照规定应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如合伙过程中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就是否系合伙关系发生纠纷时,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的当事人对合伙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其在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的情况下,至少应提供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对双方协商合伙的过程、双方投资比例、双方如何合伙经营、如何分配利润共担风险等具体内容进行证明,无法证明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合伙的法律特征是:1.合伙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2.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其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3.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共担经济利益和风险。4.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律师经办案例:原告和被告约定各出资50000元投资燕窝食堂店,合伙具体事务由被告执行。但是,双方既未约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也未就合伙期限、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进行约定。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终止合伙关系并要求退回投资款,被告答应退回原告投资款,但被告未退还任何款项,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回投资款50000元。

裁判结果:经审理查明,被告作为合伙事务的实际执行人,未能举证证明合伙事务已实际开展等事实。根据《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应退回原告投资款50000元。

律师建议:在我国法治化建设背景下,提醒民商事主体应树立正确签订合同并依约履行的意识:一是在涉及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中使用“合伙合同”字眼签订书面合同;二是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出资、收益分配及债务分担比例等;三是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对合伙期限予以明确;四是作为合伙人,随时了解合伙事务,及时行使合伙人权利。

利润分配,亏损的承担是仅次于出资约定的重要条款,其对应的是合伙合同中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部分。盈亏共担是合伙合同的基本特征,这应该是区别于借款合同的最明显标志。既然事业是所有合伙人共同的,如果成功则应该是所有人的成功,失败也是所有人的失败。对最终结果的承担,所有合伙人具有一体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盈宇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2月设立于佛山市南海区金融高新区的中心地标万达广场E座10楼。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专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为经营理念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努力以团队运作模式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致力以平台孵化模式培养“追求卓越、敢为人先、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的青年律师人才,全力打造一支在本地极具影响力的律界“特种兵”队伍。

本所主任曹建宇律师简介

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曹建宇律师自一九九七年执业以来,秉承“诚信、专业、务实、高效”的服务宗旨,率领团队办理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达八千多件,擅长办理房产土地、知识产权、资产重组、涉外投资等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曾经办理“小悦悦事件”等轰动全国的名案大案。曾担任佛山市首期四套班子法律顾问、佛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南海区政协常委和南海区工商联副主席等社会重要职务,现担任广东省律协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副团长、佛山市南海区委和区政府法律顾问、佛山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员、佛山市政协委员、南海区人大法律咨询组成员、南海区法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青年商会常务理事、佛山市青年商会副会长、南海区青商会常务副会长等社会职务。此外,曹建宇还担任政府部门、民营及外贸企业、社会团体等共逾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多次被司法部、省、市政府部门评为“党员标兵”、“优秀党员”、“优秀律师”、“十大杰青”、“十佳义工”等光荣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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