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编制了《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丙烯等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的修订。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首次发布于2015 年,起草单位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删除目标化合物中甲硫醇和甲硫醚2 种组分;

——增加瞬时采样的时间范围;

——细化不同规格采样罐基于不同采样时间的恒定采样流速,并增加恒定采样流量的计算公式;

——“仪器和设备”中增加自动采样器;

——增加标气罐加湿要求和提供加湿方式;

——增加“SIM”扫描方式的方法检出限和标准曲线;

——增加绘制标准曲线中标准使用气浓度,确保定量的准确性;

——删除气体浓缩仪的限定条件和具体的条件参数,减少对浓缩工作原理的单一化要求,强调浓缩仪功能,增强对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同工作原理浓缩仪的兼容性;

——将定性判别方法由相对保留时间改为保留时间;

——增加标准曲线方程的定量计算方法;

——增加采样前对过滤器和流量控制器的性能检查步骤以及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中对流量控制器的性能检查要求,提高采集样品的代表性;

——增加采样罐被抽至真空后的保存时间和清洗完采样罐的抽检频次;

——增加以摩尔分数(nmol/mol)为单位的检出限浓度;

——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中增加采样罐气密性检查和惰性检查的内容;

——在“注意事项”中增加12 条建议;

——增加附录E,提供样品罐加湿计算公式。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环境保护部2015 年10 月22 日批准并发布的《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宿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化学研究所、北京博赛泰克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南京天朗科略环境有限公司。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丙烯等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300 ml 时,在Scan 模式下,目标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2 μg/m3~2 μg/m3,测定下限为0.8 μg/m3~8 μg/m3;在SIM 模式下,目标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03 μg/m3~0.2μg/m3,测定下限为0.12 μg/m3~0.8 μg/m3。详见附录A。

注:不同厂家或批号的仪器性能不同,在确保满足本标准方法检出限的前提下,实验室可适当调整取样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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