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霆斩污”曝光台 | 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废处置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处置?这条红线不要碰

“雷霆斩污”2.0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落实,以雷霆之势,打出了声势、打出了成效,坚决遏制非法倾倒现象的发生。

即日起,衢州生态环境将于集中公开一批“雷霆斩污”专项行动中依法查办的案件,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案件回顾
依据一起废塑料破碎清洗加工厂无资质处理危险废物案中当事人陈某某提供的线索,指认部分废塑料桶(约4000只,单桶重1.31千克)是从江山某门业有限公司收购。2020年10月23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依据一起废塑料破碎清洗加工厂无资质处理危险废物案中当事人陈某某提供的线索,指认部分废塑料桶(约4000只,单桶重1.31千克)是从江山某门业有限公司收购。2020年10月23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江山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时,该公司生产正常,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袁某某对陈某某废塑料加工厂案中现场照片的辨认,确认部分废塑料桶(上面有东晟字体)为该公司的发泡胶废包装桶。对照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内容,发泡胶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900-041-49)。
经了解,该公司发泡胶废包装桶提供给陈某某时间在2020年4月份之前。
处理结果
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由于新固废法在2020年9月1日施行,故按2016年版固废法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版)》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考虑该公司主动意识到错误,主动将发泡胶废包装桶拉回,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近三年来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决定处罚款2.5万元。
案件启示
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依据做了调整,依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违法单位将面临20万元以上的罚款。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严格对照自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单位处理,做好各项台账记录。对处理单位或个人而言,须严格对照自身处理资质及处理能力,依法依规处理危险废物,严禁超经营范围、超规模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若企业或个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3吨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

供稿 | 江山分局

编辑 | 刘易

审核 |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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