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儿根据生父母《离婚协议》所得房屋,生父去世后继母还有权居住吗?

案情回顾

小丽与大壮通过相亲结识,2006年结婚,2007年生了一个漂亮的女儿丫丫。小丽是事业型女性,孩子出生后很快便回到工作岗位继续拼搏,然而大壮觉得小丽应该多在家带带孩子,但小丽又不愿意就此放弃自己热爱的事业,因此两人之间开始渐渐产生矛盾。

2011年小丽与大壮决定协议离婚,丫丫此时刚刚4岁。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丫丫由大壮抚养,跟随大壮生活。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家庭唯一住房归女儿丫丫所有,但要在丫丫20周岁以后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房屋按揭贷款继续由大壮、小丽各承担一半。离婚后,大壮带丫丫居住在该房屋,小丽按约定支付房屋按揭款。两年后大壮与小美结婚,带着丫丫继续在该房屋居住生活。

世事难料,2020年4月大壮因病去世。小美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甚至拒绝小丽探望丫丫。小丽作为丫丫的法定监护人以丫丫名义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要求小美停止侵权、搬离房屋,将房屋交付给丫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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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二审认为:案涉房屋系丫丫父母大壮、小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其二人名下。大壮与小丽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丫丫所有,并暂由大壮代管。在大壮、小丽离婚后,丫丫跟随大壮在案涉房屋内生活。据此可以认定案涉房屋系大壮、小丽离婚时对丫丫赠与的财产,且丫丫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仅是暂由大壮代管。在大壮去世后,因丫丫尚未成年,其母亲小丽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管理和保护其财产,小美在没有得到小丽同意的情况下,无权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小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权、搬离房屋,并将案涉房屋交付丫丫。

典型意义

实践中,离婚双方往往会在对房产归属争执不下时,选择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的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有的还会约定过户的限制条件。本案中,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离婚双方对子女赠与的财产,虽然丫丫未办理房屋过户,但不影响其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

实际上,本案的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还涉及大壮用其与小美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行为如何界定、小美能否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剩余房屋贷款如何支付、房屋如何过户至丫丫名下、小美是否隐匿了大壮的遗产、大壮的投资收益如何继承等等复杂的问题。由于本案的案由为排除妨害纠纷,对于其他问题不予处理。但在本案结束后,如果小美与丫丫就其他问题无法友好协商,接下来极有可能还会有一系列诉讼情事发生。

笔者认为,家庭财富管理应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各项财产安排十分重要。如果当事人能够充分利用各类法律工具(如各类协议、遗嘱等)、金融工具(如保险、信托等),不仅能让财产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传承下去,还能避免家庭纷争,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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