烷基脲和酰脲的列目译文研究
我国《税则》虽于子目2924.2“环酰胺(包括环氨基甲酸酯)及其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盐”下列有2924.21“酰脲及其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盐”,但经比对英文版协调制度,发现2924.21子目条文的原文实为“Ureines and their derivatives;salts thereof”,即应指“烷基脲及其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盐”,故此处存在一个将“烷基脲”错译为“酰脲”的问题。(注:关于烷基脲与酰脲的区别,详见《脲、烷基脲与酰脲的归类》一文)
烷基脲与酰脲虽均可视作由脲衍生而得,但两者并非互为对方的衍生物,即烷基脲不是酰脲的衍生物,酰脲亦非烷基脲的衍生物。故此翻译问题实际上将导致烷基脲与酰脲两类化合物在子目2924.21与2924.29之间归类的混乱。
例如,我国现行《税则》列于2924.2100下的氟环脲(29242100.10)在结构上属于酰脲。(注:亦有观点认为氟环脲的这一结构同时符合羟胺的有机衍生物,应根据章注三从后归在品目29.28)
但同级的绿麦隆(29242100.20)却属于烷基脲。也就是说,我国《税则》不仅错译了2924.21的子目条文,还于其下同时列有烷基脲与酰脲的十位商品编码。
另一方面,由世界海关组织转化的归类决定亦可印证上述问题的存在。在WCO归类决定W2005-135中,一种名为“二氟苯祖隆(Diflubenzuron)”的环状酰脲就被归入了同级的“其他”子目2924.29,即参照了英文版本协调制度的列目,但若是按中文版《税则》的列名,该结构显然应作为酰脲及其衍生物归在子目29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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