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上海《免罚清单》系列解读一:建设项目

上海《免罚清单》系列解读一:建设项目● 

5月1日,上海《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正式生效实施,这是上海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首次发布。《免罚清单》内容主要涉及建设项目、大气、固体废物、噪声、环境管理5个生态环境领域共11项免罚行为。

从今天开始,小E就带大家一起细品这些免罚规定。

首先,先来看看《免罚清单》中的第一项至第四项(建设项目管理领域)内容:共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批先建类、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类共两类环境违法行为。

未批先建类环境违法行为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批先建类环境违法行为,如可以实现建设项目恢复原状、修复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可以不予处罚。

该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免罚:

(1)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

(2)主动恢复原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未备案类环境违法行为

需要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污染影响较小、无需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且本市数量占比大,将该类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环境违法行为,首次发现不予处罚,有利于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率,集中力量聚焦执法重点领域。

该项违法行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免罚:

(1)责令备案后及时备案;

(2)首次发现。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首次被发现,责令备案后及时备案的;

撰稿:戴郡

审核:林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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