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税务注销
一直以来都是困绕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难题。即使破产管理人拿着法院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裁定书,到了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原因在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纳税义务的情形的,应当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也就是说,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而这些对于破产企业而言,几乎是跨越不了的障碍,但如果企业做不到这些,那么税务机关就不能为其办理注销,有的一拖就是若干年,企业很痛苦,税务机关也很无奈。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通知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在2020年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中,重申了这一规定,即税务机关只要见到法院的裁定书,就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出具清税文书,同时核销死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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