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论| 疏散出口数量(疏散门、安全出口)!
全文章共九章:
1 基本概念;
2 疏散出口数量的确定原则;
3 公共建筑的疏散出口;
4 住宅建筑的疏散出口;
5 地下半地下场所的疏散出口;
6 生产场所(厂房)的疏散出口;
7 仓储场所(仓库)的疏散出口;
8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出口;
9 人防工程场所的疏散出口。
详述如下:
第一章 基本概念
安全出口是通向室内或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依据规范定义,安全出口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常见的安全出口有:敞开楼梯间的出口、封闭楼梯间的出口、防烟楼梯间的出口及前室出口,以及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区域的房门、符合条件的连廊和天桥出口等。
疏散出口,是安全疏散路径上一个区域疏散至另一个区域的出口。很明显,疏散出口包括了安全出口。另外,房间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等,也称为疏散出口。
疏散门,是设置于疏散出口上的门,疏散门的概念广泛,房间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安全出口的门等,均属于疏散门。
第二章 疏散出口数量的确定原则
一、需满足基本设置数量要求:
现行规范明确了不同场所的疏散出口最低数量要求,比如,除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外,工厂和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公共建筑内的房间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等等。
二、疏散距离是决定疏散出口数量的关键要素:
现行规范限制了民用建筑、工业厂房、汽车库、人防工程等的人员安全疏散距离,当安全疏散距离不满足要求时,需增加疏散出口。
比如,民用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的房间内部任意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以及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均应满足《建规》5.5.17款规定;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建规》3.7.4款规定;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人员疏散距离应满足《车火规》6.0.6款规定,等等。
示例1:图示1的某公共建筑,依《建规》5.5.15规定,A、B、D、E房间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C、F、G、H房间达到一定面积至少需要设置两个疏散门,其中的G房间,为满足《建规》5.5.17有关房间内部任意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规定,需要设置3个疏散门。
(图示1)
示例2:图示2的某工业厂房,依《建规》3.7.2规定,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为满足《建规》3.7.4有关疏散距离要求,本厂房设置了4个安全出口。
(图示2)
示例3:图示3的某汽车库,依《车火规》6.0.6款有关人员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设置了4个安全出口。
(图示3)
三、疏散总净宽度,是影响疏散出口数量的重要因素:
民用建筑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依据《建规》5.5.20、5.5.21、5.5.30等规定,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经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最小净宽度要求;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等,应依据《建规》3.7.5等规定,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经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最小净宽度要求。
对于公共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厂房等场所,当疏散总净宽度值较大时,除增加疏散出口的净宽度外,如适当增加疏散出口数量,可能会取得更好的疏散效果。
示例:图示4公共建筑的大空间场所,两个疏散门已满足疏散距离要求,但视功能不同,疏散净宽度要求有别,比如观众厅往往就比展览厅、营业厅、餐厅等的人员密度大,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整两个疏散门的净宽度来适应不同功能场所的净宽度要求,但更合适的方式是酌情增加疏散门数量(图示5),以取得更好的疏散效果。
(图示4)
(图示5)
四、影响影响疏散出口数量的其他因素:
影响疏散出口数量的因素很多,比如功能需求、疏散门开启方向要求等等。
第三章 民用建筑-公共建筑的疏散出口数量
一、公共建筑的疏散出口概念:
1、主要构成: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通常包括危险区域(房间内)疏散和次危险区域(疏散走道)疏散:危险区域疏散是指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出口(疏散门)的疏散;次危险区域疏散是指房间疏散出口(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即通过疏散走道疏散)。与之对应的疏散出口,也包括危险区域疏散出口(房间疏散门)和次危险区域疏散出口(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
注1:有关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概念,参专题:疏散出口、疏散门、安全出口-区别及概念!,本文不另详述!
注2: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以防火分区或楼层为单位,当某楼层包括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安全出口,当某防火分区包括多个楼层时,每个楼层均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安全出口。
2、示例:
(图示6)
注:危险区域可以直接疏散至安全区域,比如房间可以直接疏散至前室或楼梯间等室内安全区域,这时的疏散出口就是所属房间的安全出口,但不能作为本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公共安全出口,另有专题论述。
二、公共建筑的疏散出口(疏散门、安全出口)数量:
上述可知,公共建筑的疏散出口,通常包括房间疏散门(危险区域疏散出口)和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次危险区域疏散出口),与之对应,疏散出口数量也包括房间疏散门数量和安全出口数量。
1、房间疏散门数量的基本要求:
《建规》5.5.15规定了公共建筑房间疏散门的基本要求:
2、安全出口数量的基本要求:
《建规》5.5.8规定了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数量要求,除以下情形外,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3、疏散距离是决定疏散出口数量的关键要素:
《建规》5.5.17限制定了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疏散距离(L1)和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L2),当疏散距离不满足要求时,需要增加房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
注:有关疏散距离的概念和要求,参专题:概论|消防安全疏散距离!,本文不另详述!
4、疏散总净宽度是影响疏散出口数量的重要因素:
《建规》5.5.20明确了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要求,《建规》5.5.21明确了其他公共建筑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要求,这些部位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经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最小净宽度要求。
当疏散总净宽度值较大时,除增加疏散出口的净宽度外,也宜考虑增加疏散出口数量,以保证更好的疏散效果。
5、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等的特殊规定: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等场所,除上述要求外,尚应满足疏散人数要求。
依《建规》5.5.16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2)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人。
第四章 民用建筑-住宅建筑的疏散出口数量
一、住宅建筑的疏散出口概念:
1、主要构成: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包括危险区域(户内)疏散和次危险区域(疏散走道)疏散:危险区域疏散是指户内任一点至疏散出口(户门)的疏散,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是指疏散出口(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与之对应的疏散出口,包括危险区域疏散出口(户门)和次危险区域疏散出口(楼层的安全出口)。
2、示例:
图示1中的户门,为危险区域(户内)的疏散出口,疏散楼梯间的安全出口,为次危险区域(疏散走道)的疏散出口,也是本楼层的安全出口。
(图示7)
注:危险区域可以直接疏散至安全区域,比如户门可以直接疏散至前室或楼梯间等室内安全区域,这时的疏散出口(户门)就是住户的安全出口,另有专题论述。
二、住宅建筑的疏散出口(户门、安全出口)数量:
上述可知,住宅建筑的疏散出口,通常包括疏散户门(危险区域疏散出口)和楼层的安全出口(次危险区域疏散出口),与之对应,疏散出口数量包括疏散户门数量和楼层安全出口数量。
1、疏散户门数量的要求:
住宅建筑以家庭为单位,每户人数较少,通常情况下,当户内疏散距离满足《建规》5.5.29要求时,疏散出口仅需一个,户门即为疏散门,对于某些大户型住宅,可能因户内疏散距离要求,需要设置两个疏散门。
2、安全出口数量的要求:
住宅建筑较少划分防火分区,通廊式住宅的安全出口,通常是指楼层的安全出口,单元式住宅的安全出口,通常是指各层每个单元的安全出口,除非特别指定,现行规范所述的安全出口数量,均为通廊式住宅的楼层安全出口数量或单元式住宅的每单元安全出口数量。
注:当通廊式住宅的每层建筑面积超过《建规》5.3.1的规定时,尚应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本条文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均应满足要求。
《建规》5.5.25、5.5.26明确了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为安全出口数量的基本要求,实际应用中,安全出口和疏散户门的设置,尚应满足疏散距离要求,疏散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5.5.29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要调整布局或增加安全出口。
住宅建筑以家庭为单位,疏散人数较少,通常情况下,疏散出口的最小净宽度已可满足所需的总净宽度要求,因此,疏散净宽度对疏散出口的数量一般不会有影响。
第五章 民用建筑-地下或半地下场所的特殊规定
考虑地下(半地下)建筑场所的特殊情况,除前面所述要求外,《建规》5.5.5对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作出了以下规定:
1、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注:以上规定目前仅适应于民用建筑。
第六章 工业建筑-生产厂房的疏散出口数量
一、生产厂房的疏散出口概念:
与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类似,生产厂房的也包括危险区域(车间内)疏散和次危险区域(疏散走道)疏散:危险区域疏散是指车间内任一点至车间疏散出口(疏散门)的疏散;次危险区域疏散是指车间疏散出口(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与之对应的疏散出口,包括危险区域疏散出口(车间或房间疏散门)和次危险区域疏散出口(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
注:工业厂房的安全疏散以防火分区或楼层为单位,当某楼层包括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均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安全出口,当某防火分区包括多个楼层时,每个楼层均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安全出口。
二、生产厂房的疏散出口(疏散门、安全出口)数量:
上述可知,生产的疏散出口,通常包括车间或房间疏散门(危险区域疏散出口)和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次危险区域疏散出口),与之对应,疏散出口数量也包括车间(或房间)疏散门数量和安全出口数量。
1、车间或房间的疏散出口(疏散门)数量要求:
很多厂房采用车间直通安全出口的方式,没有设置疏散走道,即使通过疏散走道疏散的车间或房间,规范也没有对车间或房间的疏散门数量进行限定,而且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是次危险区域和危险区域的总疏散距离,即房间内距离和疏散走道距离之和,不单独限制车间内疏散距离或疏散走道疏散距离。依此,厂房内车间或房间的疏散门设置要求,与公共建筑有较大区别。
影响房间或车间的疏散出口(疏散门)数量的关键因素,是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要求;各车间或房间的疏散总净宽度,也有一定影响,比如某些劳动密集型车间,车间的疏散总净宽度就可能影响疏散出口(疏散门)的数量。
2、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建规》3.7.2规定了厂房安全出口数量要求,除以下情形外,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与车间疏散出口一样,影响房间或车间的安全出口数量的关键因素,是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建规》3.7.4的规定,当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时,需要增加安全出口。
在一些劳动密集型厂房中,疏散总净宽度也可能影响安全出口的数量,当疏散总净宽度值较大时,除增加疏散出口的净宽度外,如适当增加疏散出口数量,可能会取得更好的疏散效果。
第七章 工业建筑-仓储场所的疏散出口数量
仓储场所(仓库)人员较少,无人员疏散距离要求,也无疏散净宽度要求,与民用建筑、工业厂房有较大区别,主要要求如下:
1、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8.2)
2、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3.8.3)
3、同一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可以共用安全出口,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图示8)
(图示8)
第八章 汽车库·修车库-疏散出口数量
一、汽车库的安全出口数量:
通常情况下,汽车库不会设置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就是安全出口,《车火规》6.0.2明确了汽车库的安全出口要求: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
汽车库虽属经常有人场所,但人员较少,安全出口数量,主要受制于人员安全疏散距离,《车火规》6.0.6明确了汽车库的人员安全疏散距离要求,当不满足要求时,需要增加安全出口数量,图示9的汽车库,为满员人员疏散距离要求,设置了4个安全出口。
(图示9)
二、修车库的安全出口数量:
考虑修车库场所人员较少,现行规范未就修车库的疏散距离作出规定,保证满足《车火规》6.0.2要求即可。
第九章 人防场所-疏散出口数量
人防工程场所,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供民用或工业使用的、平时用作民用场所的人防工程,这类场所与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类似,其疏散出口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