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标准工作制=发挥最高效能?
作者/彦忱
设计/彦忱
本文字数/1445字
阅读时长/4分钟
小案例
2018年老王和某医院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从事保安一职,要求24H在岗,工作地点设在门卫室,门卫室旁就是老王的生活区,也是医院给老王安排的宿舍;老王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看守大门、维护车辆秩序、收发邮件报刊、接听电话等。
医院没有约定工时制度,也未就不定时工作制获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合同期满,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老王要求医院支付加班工资10万元。
裁判结果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标准工时制。老王虽然是24小时在岗,但是工作强度与不定时工作制不一致,比如夜间时候,老王可以在门卫室旁的生活区休息;老王长时间处于待岗状态且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欠缺合理。最终,酌定支持加班工资4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由此可见,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如果贸然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将视为适用标准工时制,可能导致必须支付本来可以不用支付的加班费。
法律规范层面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按照标准工时(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提供劳动的用工模式。
标准工时制的特点:
1、正常工作时间的固定化;
2、适用的工作岗位广泛。
要较好地适用标准工时制,实现其最大效能,有五个必要前提条件:
1、作业条件标准化,即作业条件全面、具体、明确;
2、作业方法标准化,即按照明确的作业方法作业并使用固定设备;
3、胜任能力标准化,即要求作业人员具备中等偏上的熟练度与必要的技能;
4、作业强度标准化,即产能相对稳定;
5、品质要求标准化,即品质评价明确、具体、统一。
成本权衡层面
适用标准工时制,优点显而易见:
1、用人单位操作熟练:制定了完善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培养了大批专业人员,积累了丰富的用工管理经验和技巧;
2、用人单位容易实现对劳动者的管控:标准工时制下员工自主性较少,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管理;
3、有利于劳资关系稳定:标准工时制也是对员工最有力的一种用工模式,有利于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责任感。
标准工时制也存在相应的缺陷:
1、用人单位的自主性较小:标准工时制是主要的用工模式,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细节问题均有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选择的空间也相对 狭小。
2、员工积极性、创造力较低:标准工时下劳动者大多进行的是事务性工作,不需要太多的创造力,因为其劳动报酬的计算依据为工作时间;因此,员工倾向于完成份内工作,不会主动做职责之外的事情。
工具管理层面
适用标准工时制,会导致用工成本较高,即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为员工缴纳保险等;同时在立法上,也倾向性保护了劳动者,企业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条件都非常严苛。
若用人单位需要降低适用标准工时制所引发的风险,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2、及时告知规章制度;
3、妥善处理加班工资;
4、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5、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6、强化证据意识;
7、充分使用其他用工模式。
特别说明
1、此次为劳动法专题第二季,以用人单位为视角展开论述,内容相对偏向实务操作,写作中也尽量保持“法律+成本+工具”的形式。
2、本季预计有十个项目,本篇为第二项目“用工模式”中的第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