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财产保全错误 如何提出赔偿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92至96条对财产保全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起诉前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规定对于保障当事人顺利实现生效判决确定的权益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为了防止申请人申请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担保,如因申请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应予赔偿。但是,对于被保全人如何提出赔偿请求的问题,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对于财产保全错误如何提出赔偿请求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提出赔偿请求的条件

被保全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申请人申请错误,二是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关于第一个条件——申请错误存在如下三种情况:1、被保全的财产不是被申请人所有,系第三人财产;2、被保全的财产是具有专项用途的,如被申请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系用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活动的;3、生效判决确定被申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我认为,只要财产保全存在上述任何一种错误情形,并且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均可提出赔偿请求。关于损失的确定我们在后面探讨。

二、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和方式

对于被申请人可于何时提出赔偿请求,我认为根据财产保全错误的三种不同情形分如下三种情况:1、对于保全的财产系第三人所有,因保全从起始就存在错误,并且从保全开始就限制了第三人对财产的使用,所以第三人从保全裁定作出或知道财产被保全起即可提出赔偿请求。第三人对于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属另一诉讼,第三人应到立案庭起诉立案,但由于此诉与申请人起诉的案件具有一定联系,如第三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诉讼,法院可考虑合并审理。2、对于保全的财产是具有专项用途的,同样从保全起始即存在错误,被申请人可于保全裁定作出或知道财产被保全起即可提出赔偿请求。但此项请求是否属于反诉的范畴呢?我认为,该项请求不属于反诉的范畴。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应当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有牵连关系(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而对于财产保全错误提出赔偿请求案件属于一种特殊侵权纠纷,与申请人诉请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在法律或事实上没有牵连关系。被申请人应到立案庭起诉立案,如被申请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起诉,法院可考虑合并审理。3、对于生效判决确定被申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未经法院判决并生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义务、责任不能确定,即不能确定保全申请是否错误,所以此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只能于判决生效后提起诉讼。

三、提出赔偿请求的范围和标准

我认为,对于财产保全错误提出赔偿请求的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为对于财产保全错误提出赔偿请求案件属于一种特殊侵权纠纷,《民法通则》对于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我认为此处的“其他重大损失”即间接损失。但是,我认为对间接损失的认定不能以《民法通则》规定的“重大”为标准,只要造成损失就应赔偿,而不能不构成“重大”即不用赔偿。

对于确定损失的具体标准或依据,因保全的方式和对象不同而存在如下情况:1、查封不动产或车辆档案的,此种情况下不影响不动产和车辆的使用,但其转让、抵押、租赁等行为受到限制。因不动产或车辆档案被查封而使被申请人错过转让、抵押、租赁等机会,确实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但损失的大小却不好确定。因不动产或车辆档案被查封使得财产的所有权不完整或受限制,情况很类似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逾期未办理产权证违约责任的规定,查封不动产或车辆档案错误,被申请可以按照被查封不动产或车辆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2、查封、扣押不动产、动产,限制其使用的,直接影响被申请人对财产的使用功能和价值,被申请人为继续生产或生活须重置财产予以替代,重置的方式包括购买、租用、借用等。我认为此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购买或租用相同或类似财产付出的代价为标准计算。但是,通过租用既能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却购买新的产品使付出代价加大的不予支持。3、冻结资金的,其保全行为直接影响被申请人对资金的使用,被申请人可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计算利息。

四、关于解除保全担保的问题

法律为防止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被申请人却难以实现赔偿请求,要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提供相应担保。对于财产保全担保,法院于何时解除才为适宜?我认为,何时能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因判决的情况而不同:1、判决申请人胜诉的,判决生效后即可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因为判决申请人胜诉,意味着被申请人须承担责任,申请人可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执行,如保全的是被申请人的、非专项用途的财产,则保全不存在错误,可解除担保;即使保全的是第三人的财产或具有专项用途的财产,使保全存在错误,但由于相关利害关系人至判决生效仍未行使诉讼权利,法院解除担保亦无不对,并且因为利害关系人未提出请求,法院可能不知道保全的财产是第三人的或具有专项用途的,法院仅以判决情况确定是否解除担保。2、判决申请人败诉的,判决生效后3个月(一个合理时间)被申请人未起诉的,解除担保;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被申请人起诉的,担保应维持至被申请人的诉请实现止。

以上是我对于财产保全错误提出赔偿请求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望与大家一起探讨,恕文笔羞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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