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拆了!遗留的问题怎么办?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周博士考察拾零(八十八)

“大棚房”清理带给我们的思考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严重冲击了耕地红线。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2018年9月14日,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要求从2018年9~12月在全国范围内重点针对以下三类问题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①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②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③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2018年11月6日,应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局胡宝旺局长之约,笔者一行来到了平谷区的夏各庄镇和东高村镇,对这里拆除“大棚房”的情况进行了调研,重点调研了园区农业大棚“看护房”超标的问题。通过亲眼目睹,并与当地领导和村民座谈交流,深感这次“大棚房”清理中有很多值得研究和深思的问题。这里笔者仅从技术的角度重点就农业大棚“看护房”以及农业园区内建设道路等基础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等问题,谈一下个人的思考和感悟,供业界同仁们共同研究和争鸣。

门斗的作用与功能

《专项清理整治方案》中表述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在日光温室中实际上就是“门斗”。本文从规范的学术术语出发,以下针对日光温室园区的“看护房”统一称之为“门斗”。

日光温室的门斗,从其设置的功能来讲,主要是为了缓冲室外冷空气直接进入温室,避免操作人员出入温室时使温室门口附近作物受冷风直接侵袭,也避免大量冷空气直接吹进温室。但从生产实践中,门斗除了实现上述功能外,还同时兼备了存放农具、农资,安装锅炉、灌溉首部、配电箱(柜)等辅助生产设施的功能,甚至还有供工作人员休息、值班等功能(图1),有的温室确实也将门斗兼做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生活居住的场所。对日光温室而言,小小门斗兼具了如此多的功能,应该说门斗是生产必不可少的一种辅助生产设施。为此,不论是NY/T3223-2018《日光温室设计规范》,还是国家政策文件中都明文规定了日光温室可配套建设一定面积的门斗。

为了避免日光温室建设中随意扩大门斗的建筑面积或将门斗用于其他用途,国家标准和文件也都明文规定了门斗建筑面积的上限。NY/T3223-2018《日光温室设计规范》中规定:长度不超过100m的日光温室设一个门斗,门斗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5m2;长度超过100m的日光温室可设置2个门斗,且2个门斗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m2。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园区,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0.67hm2)。该面积中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这个文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光温室门斗的建筑面积,但从5%的用地规模控制分析,扣除场区道路后,留给日光温室门斗的面积可能远远不足NY/T3223-2018《日光温室设计规范》中规定的15m2。因此,这次“大棚房”清理中日光温室门斗面积的掌控上线都以15m2为依据。

在现场考察中发现,有些园区内建设的日光温室中确有随意扩大门斗建设面积并将其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图2),也有在温室内建设非农建筑的(图3)。按照国家标准和政策,这些超标准建设的门斗确实应该属于清理整改的范畴。

除了超标准面积的门斗外,考察中也发现一些功能上完全不合理的日光温室门斗设置方法,如门斗是一间完全独立于温室的房间,内部没有设置通向温室的门洞,进入温室是在温室山墙上再开设门洞(图4a、图4b)。从缓冲进入温室冷风的功能讲,这种门斗设置完全实现不了这种功能要求,其存在与没有门斗直接在温室山墙上开设门洞(图4c)的效果完全相同。这种形式的门斗是用于存放农具、农资等,从主要功能用途讲,没有达到设置门斗的作用。理性地讲,这种形式的门斗也应该属于清理的对象,或者在清理过程中应监督温室建设者封堵山墙上直接进出温室的门洞,并将该门洞转移到门斗内温室的山墙上,恢复门斗的实际功用。

室内道路

室内硬化道路也是这次“大棚房”清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规定,室内道路宽度超过0.6m就算超标。

在调研中很多群众提出0.6m宽的道路限制有点严格,一是铺设运输轨道的道路(图5),按照运输车的规格尺寸,宽度至少应达到0.8m;二是采用双轮推车进行运输作业的温室,走道宽度至少也应在0.8m以上;三是有的温室用于观光采摘,批量游客进入温室,携带采摘篮交叉往来,0.6m宽的道路确实难以错位。

除了道路的宽度外,道路在日光温室中设置的位置,实际上也应该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传统的日光温室都是将室内道路设置在紧靠温室后墙的位置(图6),一是因为在靠近后墙处地面的光照最差,种植效果不佳;二是道路可直通温室门斗,交通便利而且节约用地。但在生产实践中也有的温室生产者将室内道路设置在离开后墙的室内种植区(图7a、图7b),或者设置在紧靠温室南部前屋面底脚处(图7c)。

将室内走道设置在南部前屋面底脚处,一是因为前屋面底脚处的边际效应,这一区域地温较低,气温波动大,不利于作物生长;二是这一区域种植空间低矮,高秧攀蔓类作物生长高度受限,影响作物产量;三是这一区域作业空间不足,人工作业也不方便,所以传统的日光温室在这一区域要么撂荒不种,要么种植一些低矮、耐低温的叶菜,对种植攀蔓果菜作物的温室而言,这一区域的种植效益不高。将温室的走道设置在温室前部,将靠近后墙的高大空间区域置换出来种植作物应该是一种良好的设计思路。但这种走道设置方法一般应将走道地面下挖,以保证作业人员的行走空间,为此,必须建设温室前墙和种植区的挡土墙,土建工程量大,温室造价高。此外,生产作业从前部走道通向温室门斗还必须在靠近温室山墙的位置设置走道;机械作业从温室前部进入种植作业面也需要留出专门的通道。实际建设中应权衡利弊、慎重选择。但对半地下结构日光温室,将走道设置在温室前部,一可以避开下挖地面形成的温室前部的阴影区;二可以充分利用下挖地面形成的前部空间高度,应该说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道路布置方案。

相比走道设置在紧靠温室南墙(基)或后墙的设计方案,将走道设置在温室中部种植区的做法似乎就没有太多的理论依据了。一方面将种植区人为地分隔成了两个区块,不利于机械化作业和种植管理;另一方面损失了日光温室中温光环境最好的种植区域。从图7a的情况看,实际上靠后墙区域的土地也没有进行种植,而图7b的情况更是设置了2条道路,既保留了传统的靠后墙的道路,又增加了种植区中间的道路,实际上造成了温室种植地面的更大浪费。

园区基础设施

园区内的基础设施主要指园区道路、排水沟和温室四周的散水。基础设施建设占地面积大,紧凑合理布置和设计基础设施可以大量节约园区的建设面积,应精细控制和设计。

道路

道路是园区中交通运输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也是园区辅助生产设施中占地面积最大的一类辅助建筑设施。对园区内的道路建设,在原国土资源部和原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规定应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标准。对照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地类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农村道路的建设标准,应该是“路面宽度不超过6.0m,或路基宽度不超过6.5m”。NY/T3223-2018《日光温室设计规范》中对场区道路宽度的规定是:分区(边长不宜超过500m)之间道路宽度宜为6~8m;分区内相邻日光温室东西之间的距离,有门斗侧3~6m,无门斗侧2~4m。

日光温室生产园区内的道路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贯通整个园区的主干道;二是连接主干道与温室门斗的日常人流交通支路;三是连接主干道与温室前屋面的作业机具交通支路。国家政策文件和NY/T3223-2018《日光温室设计规范》中只对主干道的宽度做了规定,但对支路的设置基本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调查中群众的反映,这次“大棚房”清理中要求园区内的道路(主要指主干道)一律不得超过3.0m。对照中央部委的文件精神和行业标准,似乎“文件”与“行动”有较大的出入。

对于连接园区主干道与温室门斗的支路,考察中发现,标准的宽度应在1~2m,且紧靠温室的门斗设置(图8a),但也有的温室生产者将门斗南侧的整个院落全部硬化,形成较大面积的超宽支路或院落(图8b)。这次“大棚房”清理中,这种超宽支路或院落有的被保留,有的被拆除(图8c)。由于政策没有明文规定,清理中掌握的尺度也有差异。

连接园区主干道到温室南部的支路,一是用于管理人员操作中置式卷帘机的交通道路(对前屋面基础设有散水的温室可用该散水兼做人行道路);二是用于微耕机等作业机具从温室前部进入温室进行耕种、运输等作业。调研中这一支路基本没有看到,实际作业基本上人员和机具都是在土壤地面上行走,遇到雨雪天气时,这种路面非常不便行走。由于作业机具进入温室作业的频次较少,合理安排耕作时间,可以避开雨雪天气作业。所以,不设这一支路也基本不影响温室的生产。

排水沟

排水沟是组织场区水流的重要设施。为了尽快将场区雨水有组织地排出场区,避免场区积水,保证温室建筑和温室生产的安全,场区排水沟应该是必不可少的设施(降雨量稀少地区的场区排水沟或许可以不设)。对于棚面集水的温室(集水用于温室灌溉),该排水沟实际上也是集水槽。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设施农业园区的水灾多次给人们敲响过警钟,场区排水不良可能会给整个园区造成灭顶之灾,尤其是建设机打土墙结构日光温室地面下挖的场区。

园区排水沟包括沿单体温室(含门斗)四周的排水沟和沿园区主干道设置的主排水沟、汇水池、泵站。很多日光温室南部只有基础没有墙体,而且基础埋深较浅,如果在基础外侧做了散水,前部的排水沟可不设,从屋面流下的水流可通过散水排到温室前部的露地土壤中,依靠自然渗透的方式入渗到土壤中。但温室后墙和山墙(含门斗墙)的外侧不论砖墙还是土墙,一般均应结合散水设置排水沟(图9a、图9b)。

主排水沟设置一般结合道路,布置在主干道一侧或两侧(图9c)。如果温室四周设置了排水沟,则温室四周的排水沟应该与道路两侧的主排水沟相联通。由于日光温室南北两侧一般都为了保证采光而留有足够的露地空间,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区,这一空间可作为自然渗水的场所,但在地下水位比较高的地区,为了保证温室场区的排水,在2栋日光温室之间的露地空间中也必须设置渗水兼排水沟,且其沟底标高至少要低于温室种植面标高500mm以上。

散水

为了能将温室屋面的排水顺利排进设置在温室四周的排水沟或温室两侧的露地土壤,沿温室四周设置散水是十分必要的,散水实际上更是保护温室墙体和基础的重要设施。对于机打土墙结构的日光温室,由于温室后墙土层较厚,而且一般对温室后墙的外表面都铺设了保护层,所以,这类温室的后墙外侧可不设散水,但在山墙和前墙外均应设置散水,尤其是在温室门斗的3个外露面下更不应省略散水,其中门斗和温室前部的散水可结合道路设置,使其兼具排水和交通的双重功能。尤其在温室南部设置散水,既方便工人操作卷帘机,也方便棚膜更换、温室检查,另外对保温被也是一种保护。散水的宽度一般在600~800mm,多为混凝土面层防护。

辅助生产设施

对一个生产性园区来讲,辅助生产设施可包括停车场、生产资料储藏库、农机库、农产品分拣与包装车间、集中供排水和供电设施、农作物废弃物(烂果、秸秆等)处理设施、公共卫生间、工作人员餐厅和浴室等。虽然国家政府文件和标准中都明文规定了生产性园区允许建设辅助生产设施,并规定了辅助生产设施的建设面积以总用地面积的5%,且不超过10亩(0.67hm2)为限(其中包括了道路占地面积),但对于集中建设农民分散经营的日光温室园区,这些辅助生产设施基本都没有建设。调查中种植农户也迫切希望建设这些辅助生产设施,以便园区生产有一个整洁、干净、美观和舒适的环境,更好地吸引游客采摘,也可避免垃圾到处堆放、蚊蝇四处飞舞,进而减少或杜绝外界病虫害的传播。考虑到城市核心区的环境压力以及可循环农业的运行规律,采收的蔬菜应该在园区内进行初步的清理,达到准净菜的标准,这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此外,功能完整的生产辅助设施一方面能够为园区生产提供便捷的服务条件,另一方面也能为从事农业生产的生产者创造一个像工业生产一样的工厂化生产环境,使农业生产真正成为一份有尊严的职业。

拆除“大棚房”后一些遗留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调研发现,这次“大棚房”清理整治行动力度空前,违规建筑基本得到了拆除和清理。但清理后随之也带来了很多包括“民怨”在内的一些遗留问题,需要政府和学者积极跟进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以下就考察中发现的几个技术问题谈一下个人的见解。

拆除超面积门斗后门斗的再恢复问题

调查发现,门斗拆除的方式有3种:第一种是将超标准门斗完全拆除(图10a、图10c);第二种是保留门斗及超标建筑的后墙,拆除其他结构(图2);第三种是保留符合标准面积的门斗,拆除搭建在温室内或门斗与温室之间的超标建筑(图10b)。在拆除超标房的过程中也发生了大量损坏温室山墙压顶、温室后屋面的情况(图11)。这些拆除都不同程度地损伤了温室结构,甚至会直接影响温室的使用性能,亟待尽快修复,及早恢复生产。

对完全拆除门斗的情况,没有了门斗的温室,实际上也就失去了冷空气进入温室的缓冲功能,冬季操作人员进入温室将使室外冷凉空气直接进入温室,不仅会降低温室内的整体温度,也会使门口附近的作物直接受冻;门口缺少了防虫网,病虫害也将更容易进入温室。为了尽量减轻失去外门斗给温室生产造成的影响,有的温室生产者在室内用塑料薄膜搭建了内门斗(图12)。看似解决了问题,实则是一种无耐情况下的临时补救措施。

对图10b中保留原门斗拆除超标建筑的情况,从门斗对温室的功能而言,门斗与温室分离实际上和图10a中温室无门斗的情况完全相同,而且孤零零的门斗还占用土地不能耕种,应该说这种情况的出现也绝不是这次“大棚房”清理整顿的初衷。

对图2中拆除超标建筑后仅保留后墙的情况,从腾退耕地的角度看,保留后墙毫无意义,而且还对后墙北面的土地形成遮阳。

针对上述拆除门斗后的遗留问题,笔者建议在拆除超标准门斗后应尽快重新修建符合标准规定面积的门斗,以保证温室的安全生产。对完全拆除门斗的温室应允许其重新建设门斗;对门斗与温室分离的温室,应将温室与门斗之间的空间按照原温室的结构补建温室,形成完整的日光温室;对于拆除超标建筑保留后墙的温室,建议利用保留的墙体做承重后墙,按照原温室结构重新修建温室和门斗,恢复温室的生产功能。考察中也发现,有的园区在拆除超标准门斗后又重建了符合标准的新门斗(图10c),但新建门斗与温室分离,实际上也没有起到门斗的作用,建议也按照上述的办法在门斗与温室之间补建温室。

门斗拆除后的土地复垦问题

调研发现,对拆除门斗的土地大都进行了复垦,但复垦后土地的质量却难说满意,大量建筑垃圾混杂其中(图13)、土地经营权属不清、温室失去了缓冲门斗等问题全部呈现出来,尤其是原来安装在门斗中的电控设备,如今完全暴露在室外(图13a),给生产的用电安全带来极大风险。实际复垦的农田也基本处于撂荒状态,形成了变相的土地浪费。从另一个角度看,“土地复垦”后园区的整体环境几乎达到了“破败不堪、惨不忍睹”的程度(图13)。往日车水马龙、红红火火的采摘园如今变得无人问津,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更是降到了“冰点”。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所有拆除超标门斗的温室应一律按照规定标准重新规划建设门斗,并将门斗与温室之间的空地用相同结构的温室连接,使园区恢复原来温室生产的功能,而不是恢复露地种植的功能。政府应该本着“提高生产力水平”的原则,从政策上甚至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使清理整治后的园区通过重新规划建设,美化环境,尽早恢复设施农业生产本来面貌。

围墙和大门拆除后的恢复问题

围墙和大门也是这次“大棚房”清理整治中的一项内容。为了便于督查和发现违规建筑,园区内所有封闭的围墙一律要求改为通透式围墙(图14)。对于公司或企业化集中管理的园区,每栋温室之间基本不存在封闭的问题,但对于集中建设、分散管理的农业园区,每个种植户为了保证安全都在前后两栋温室之间建设了围墙,这种安全围护对于居住与生产分离的园区尤为重要。

调研过程中也听到有农民反映,在拆除围墙后确实有丢失水泵、卷帘机等设备的情况,说明围墙确实还是有作用的。

从拆除封闭围墙、更新通透围墙后的效果看,虽然围墙的功能恢复了,但整个园区的整体风貌却破坏了。建议利用现代互联网通讯技术,在园区的各个角落安装摄像头,并将实时摄像记录上传“云端”,种植户可以随时查看园区的安全情况,万一发生偷盗事件,也可以通过录像,寻找案犯。用高科技的手段管理园区,还现代化的园区一个整洁、漂亮的生产环境。

对辅助设施建设指标的讨论

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中明确规定,辅助设施的建设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5%,且不得超过10亩(0.67hm2)。

从绝对的10亩用地指标看,如果园区的用地面积为200亩(13.33hm2),则10亩建设指标就等同于用地面积的5%。但如果园区的用地面积超过200亩,规定的辅助建筑面积将会少于总用地面积的5%,而且面积越大,这个比例越小。对于日光温室生产园区而言,温室的门斗和道路面积基本不会随着建设面积的增大而减小,从这个角度看,10亩地的上限约束对大面积园区约束更严格,或者说这种规定不合理。

再来分析5%这个限定参数。按照门斗侧主干道路3m宽,无门斗侧道路2m宽,并在门斗侧主干道边设0.6m宽排水沟的情况考虑(这都是最低设计标准),不同长度温室,道路和排水沟建设面积占整个园区占地面积的比例如表1。

由表1可见,对建有60m长温室的园区(北京市大部分日光温室的长度在60m),仅道路和排水沟的建设面积已接近5%的上限,再加上15m2的门斗面积,辅助建筑面积已经突破了5%的控制指标;对80m长的温室,道路、排水沟和门斗的面积占比也接近5%的上限。由此可见,要满足5%的控制指标,温室的长度至少应该建设在80m长以上。如果要建设如停车场、农资库、农机库、冷库、包装车间等辅助生产设施,基本就没有可能。

如果按照NY/T3223-2018《日光温室设计规范》中规定的道路上限宽度计算,即使全部温室长度都建成100m长,道路、排水沟和门斗的总面积占比也都超过5%的控制指标。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5%的控制指标似乎有点偏小,建议至少应将该指标提高到8%~10%比较合适,温室长度短者(如60m)取上限,温室长度长的(如100m)取下限。这样,园区建设将会有足够的空间来建设,如农产品收集、整理、包装、冷藏,农资、农机、农具等的存放,停车场、农业生产废弃物堆放与处理、集中供排水等生产辅助设施,以及厕所、洗澡、值班、休息等生活设施。

室内水源及水肥一体化设备布置空间的问题

日光温室中除了交通和运输用的道路外,有的温室中还设置了灌溉用的水池、集中秸秆生物反应堆、主动储放热循环水水池以及水肥一体化灌溉设备的首部设备等。这些设施和设备也需要占用一定种植面积,并可能要硬化种植地面,或在种植地面或地下建设土建工程。类似这样的设施设备用地,都是温室生产必不可少的,建议在今后的国家文件和标准中也应该给出规定。

今年发布的一号文件中指出要严格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满足合理需求。巩固“大棚房”问题整治成果。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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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长吉(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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