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01
杨卫星、刘威风、陈伦贩卖、运输毒品案
——跨区域运输、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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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卫星,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务工。
被告人刘威风,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出生,务农。
被告人陈伦,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无业。
2016年10月,被告人杨卫星与被告人刘威风多次商议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贩卖,刘威风又与被告人陈伦联系,陈伦预付13万元从刘威风处购买毒品。2016年10月28日下午,刘威风携带26万元现金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乘坐高铁前往广东省深圳市与杨卫星汇合。2016年10月29日凌晨,二人驾车到达汕尾市陆丰高速口,刘威风下车等候,杨卫星单独前去购买毒品后,同刘威风继续开车沿大广高速返回河南省新蔡县。当日16时许,二人行至湖北省大广高速鄂豫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车内查获14包毒品,共重13.9千克,经鉴定14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2%。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卫星、刘威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3.9千克,该二人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伦以贩卖为目的出资13万元向刘威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刘威风、陈伦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刘威风具有坦白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卫星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刘威风、陈伦均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杨卫星已于2021年3月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跨区域运输、贩卖大宗毒品具有扩大毒品流通区域的严重危害,同时又属于源头性犯罪,历来是我国严厉打击的重点,在我省部分地区此类犯罪尤为突出。本案就是一起跨区域大量运输、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杨卫星犯罪所涉毒品数量大,查获甲基苯丙胺13.9千克,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杨卫星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02
孙子超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
——制造、运输、贩卖氯胺酮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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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子超,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2016年初,孙子超以养殖为名租用位于河南省登封市徐庄镇他人承包的荒山及房屋。2016年7至8月,孙子超先后两次联系徐林建(已判刑)购买盐酸羟亚胺共计28袋半,每袋25千克。后孙子超指挥侯亚辉、孙新伟、陆鹏、丁敬业(均已判刑)等人将购买的制毒原料制成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共计185.366千克。在此期间,孙子超将制成的90千克氯胺酮从登封市运输至许昌市区,以130万元的价格贩卖给孙晓永(已判刑)。孙晓永又与刘波(已判刑)联系,将90千克氯胺酮加价32万元转卖给刘波,后90千克氯胺酮被刘波贩卖。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罪犯孙子超制造毒品氯胺酮185.366千克,并将其中90千克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孙子超在制造毒品中提起犯意、寻找场地、筹备资金、购买原料设备、进行技术指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子超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子超已于2020年12月11日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作为毒品犯罪链条中的源头性犯罪,历来是刑事政策严惩的重点。本案是一起制造毒品氯胺酮的典型案件,涉案人数多,涉及原料采购、制造、运输、销售的全链条。被告人孙子超组织多人制造毒品氯胺酮185.3公斤并销售其中的90公斤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对孙子超判处、核准并执行死刑,体现了对制造毒品犯罪的严惩。
03
宋建涛贩卖毒品案
——多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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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建涛,男,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无业。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宋建涛从上家杜彬、小峰等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俗称大烟、黄皮),之后多次向张兵峰、刘斌斌、杜战军、史磊、平姣伟等人进行贩卖。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10月份以来,宋建涛多次向张兵峰贩卖毒品,其中2018年12月24日,宋建涛在开封市大南门附近向张兵峰贩卖1克多毒品,获取1950元钱;(2)2019年3月份,宋建涛在开封市淮河医院北院东门附近两次向刘斌斌贩卖毒品,每次0.1克左右,每次价格200元;(3)2018年11月份以来,宋建涛在开封市朱雀园附近向杜战军贩卖三次毒品,前两次每次0.1克左右,每次价格100元,第三次0.4克左右,价格400元;(4)2019年3月底的一天,宋建涛在开封市禹王台区纪念塔附近向史磊光贩卖毒品0.1克左右,价格100元;(5)2017年宋建涛在开封市大南门附近向平姣伟贩卖三次毒品,每次贩卖0.1克左右,价格100元。2019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在宋建涛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宋建涛身上及其家中搜到疑似毒品8包,其中5包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2.13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建涛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宋建涛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宋建涛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宋建涛不上诉,判决于2020年6月11日生效。
(三)典型意义
近几年部分年轻人受不良思想影响,把吸食毒品作为一种娱乐,逐渐陷入泥潭。零包贩卖毒品是将毒品推向消费者的最后一关,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以下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宋建涛是隐藏在城市中的小型贩毒分子,虽然查明其贩卖的毒品数仅4克多,但其向多人贩卖毒品10次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体现了对此类贩毒分子的严厉打击,遏制这种小型“毒瘤”的滋生和蔓延。
04
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代人领取物流寄递的毒品数量较大以上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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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3年6月生,汉族,无业。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在网上结识了QQ昵称为“颜如玉”的人。“颜如玉”委托梁某某到河南安阳取一个快递,并承诺给梁某某人民币18 000元作为酬劳。梁某某明知快递里有毒品,仍然按照“颜如玉”的要求从广州乘坐火车到安阳取快递。2019年7月10日梁某某来到位于和平路交通宾馆门口的申通快递收发点,取走收件人为“张佳佳”的快递,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收取的快递包裹内发现10包毒品,共计2 264.88克,经鉴定,该10包毒品的吗啡含量均为67%左右。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梁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梁某某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某不上诉,判决于2020年7月9日生效。
(三)典型意义
贩毒人员为保障自身安全,经常通过物流等人货分离的方式运输毒品并雇人发送接收毒品,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代收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梁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听从他人安排,领取装有大量毒品的快递,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持有吗啡100克以上的,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达2 264.88克,数量大,法院考虑到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案例对其他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05
刘红运、袁野运输毒品案
——为自己吸食而购买并运输毒品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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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红运,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袁野,男,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北京市某区水务局工作人员。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刘红运、袁野商量共同出资购买毒品供其二人吸食,袁野与贩毒人员(身份不详)取得联系后,二人驾车从河南省汝南县前往湖北省天门市。次日,刘红运、袁野在天门市以9000元(刘红运出资6000元、袁野出资30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后携带毒品驾车返回汝南县,行至汝南县高速收费站时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三袋,共计24.68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红运、袁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从湖北省天门市购买24.68克甲基苯丙胺后运输至河南省汝南县,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袁野负责联系购买毒品,刘红运出资较多,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刘红运、袁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刘红运有犯罪前科,袁野系国家工作人员,涉案毒品系为二被告人自己吸食,对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均应予以考虑。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红运、袁野均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红运、袁野均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于2020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人员大量购买、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刘红运、袁野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并运输毒品24.68克,已经达到数量较大以上,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袁野系北京市某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本应更加自觉地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却参与共同购买并运输毒品,故人民法院对袁野判处和购买毒品主要出资人同等的刑罚。
06
刘付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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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付运,男,汉族,1944年7月15日出生,文盲,农民。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刘付运赶集时从一名售卖罂粟种子的老汉处购买了种子,回家后种植在自家老宅子院内。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对刘付运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并当场清点数量,共计537株。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付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付运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付运不上诉,判决于2020年8月11日生效。
(三)典型意义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是毒品犯罪的源头所在,500株婴粟的果实一般即可提炼100克鸦片,因此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种植婴粟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的,即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制宣传不到位或者法制观念淡漠的原因,在一些偏远山区和农村,一些农民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还比较高发,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对此类犯罪除依法惩处外,还要社会各方面加强宣传,普及法律观念,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在农村无立足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