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学习】档案的概念与性质
有学术定义和法律定义之分,学术定义的表述相对抽象,同时 涵盖范围较大;法律定义一般采用列举型,采用穷举方法说明对 象,《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指法律监管范围的档案,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专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 档案”,并非一般意义的档案。
档案学术定义,主要以吴宝康、和宝荣、丁永奎主编的《档案学概论》(1988 年)、陈兆祦、和宝荣主编的《档案管理学基础》 (1996年)和冯惠玲、张辑哲主编的《档案学概论》( 2006)中定义 为代表。
档案法律定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年)第二条 关于档案的表述为代表:“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 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 记录。”
一是档案的形成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是档案是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无意识(自然)的形成需要通过有意识 的制作和有意识的保存,才能成为档案。有保存价值并且已经处 理完毕的文件才能转化为档案。档案和现行文件是同一事物的两 个不同阶段。
三是档案的实存形态是多种多样的。记录方式有文 字、图像、声音、数码等;载体形态有甲骨、竹木、金石、贝叶、缣帛、 纸张、胶片、磁带、磁盘及各种实物等。四是档案本质属性是原始 记录性。与图书、情报、文物等不同,档案不是事后编写或随意收 集的材料。
档案性质又称档案属性,档案属性可分为本质属性和一般属 性。
1.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 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这是档案区别于其他事物尤 其是相邻事物的独一无二的根本所在。
2.档案的一般属性是信息性、知识性、文化性和社会性 档案的信息性:档案不但具有信息的中介性、可替代性、可传 输性、可分享性等一般属性,而且具有原始性和回溯性等自身的某 些特征。档案的知识性:档案是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记录,是一种原生态的知识,具有储存和传播知识的功能,是社会的智力资 源。档案的文化性:档案记录了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 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 观念等。档案的社会性:档案是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社会活动 的工具作用,同时又具有社会记忆作用。
分析档案与文件、图书、文物、资料的联系(共性)与区别(差 异)。
1.档案与文件:联系主要是实存形态上的直接转化关系;区别 在于文件并不是档案的唯一来源,二者阶段不同,价值不同。
2.档案与图书:联系是都是人们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记 录;区别在于来源不同、价值不同、信息表现方式不同。
3.档案与文物:联系是都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也是 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志;区别在于产生的主观意志不同,信息内 容的要求不同,实存形态不同。
4.档案与资料:联系是记录方式、载体形态相同;区别在于来 源不同,价值不同,保管要求不同。
转载于:浙江省档案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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