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利息的含义,产生与本质

1、利息的含义

利息是从属于信用活动的经济范畴,是资金的所有者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将资金的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资金需求者,从而在借贷期届满时,从资金需求者那里得到的超出借贷本金的金额。

从本质上来说,利息是社会纯收入的一部分,是国民收入按资分配的一种形式。利息是一个古老的范畴,它比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出现要早很多。利息存在的基础,是商品与信用关系,在商品交换发展的初期,这个借贷活动呢它主要是实物借贷。在上一章我们就说到过,这个信用包括实物借贷和货币借贷。在最早期的信用活动当中,高利贷,它就有很大一部分是实物借贷,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尤其如此。那么借贷活动在商品交换发展的初期,它主要是实物借贷,所以这个利息呢也是用食物来计量。那么在过去就有“夏借小麦,秋还大米”,这个就是实物借贷与实物偿还的写照。夏天借的小麦到秋天来还大米,这个大米的价值高于小麦的价值的部分,那就体现为利息。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信用形式逐渐采取货币借贷,利息也就逐渐以货币计量。

2、利息的本质是什么呢?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伴随借贷形式,借贷原因,商品货币的发展,而有不同的思想观点出现。

在13世纪,意大利神学家托马斯.阿奎纳认为,放债取利在一定情况下,是一种罪恶,出借货币收取利息不合法。比如说贷放货币,因为这个货币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是不可分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这个利息,放债取利呢是违反正义。但在另一种情况下放债取利呢,它又是可以的,比如说房屋、土地的租借。因为他们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呢是可以分开的。所以这个阿奎纳就认为出借货币收取利息不合法,他为此强烈的谴责高利贷。

14世纪以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商业及其他经济活动对借贷资本的需要,反对任意贬损货币的思想和论证高利借贷合理性的理论发展起来。到16世纪,法国的法理学家卡罗律斯.莫利洛斯,在他的一本书叫《论契约与高利贷》的书中,论证了收取利息的合理性。到17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的代表威廉.配第则认为,利息是因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那么同时代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罗克认为,利息是因为贷款人承担了风险而应当获得的报酬。美国经济学家约翰克拉克认为,利息来源于资本的边际生产力。20世纪以后,美国经济学家欧文.费雪认为,利息是由供给方自愿延迟消费的倾向和资本的边际生产率两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凯恩斯认为,利息是人们放弃流动性偏好的报酬。

马克思的利息理论,是有别于西方经济学的那些经济学者们的这个观点,马克思的利息理论是它政治经济学的一部分,它是在批判继承古典经济学的利息理论基础上的科学的认知和理解。19世纪:马克思认为,利息来源于利润,是利润的一部分, 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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