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市监法制审核对照表
孙继承行政处罚法有两条:1.第四十七条。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2.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1文书要求1.“法制审核”没有单独文书,仅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2.案件处理意见书中的“法制机构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的“法制审核意见”不是一回事。1.法制审核有单独文书。2.“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都用《案件审批表》。2执法环节无规定。但文书制作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第七十九条。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3案审的分类1.没有明确分类,可以“推断”。2.根据目前程序规定,规定所有案件应当法制审核(正在修改为与处罚法保持一致,只规定四类案件需要法制审核)。3.根据文书制作规范,案件处理意见书(除了结案报告,只有这个文书需要填写“法制机构意见”)中需要填写“法制机构意见”,但是省里可以规定这一栏不填。文书制作规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对应文书:案件审核表。4哪些案件应当审核1.第五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严格进行法制审核。即:所有的普通程序案件都需要法制机构审核。这个范围在新的修改征求意见中,已经改为与处罚法一致。2.根据文书制作规范,案件处理意见书(除了结案报告,只有这个文书需要填写“法制机构意见”)中需要填写“法制机构意见”,但是省里可以规定这一栏不填。文书制作规范第四十五条。1.法制审核范围与处罚法相同。2.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第一款的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3.案件审核范围。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以外的普通程序案件。4.简易程序案件,不需要审核。5在何时进行法制审核1.第五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严格进行法制审核。2.文书制作规范第四十八条。按处罚决定审批表内的顺序,依次为ABCDE:A案件处理意见书“法制机构意见”(再重复一下,这里不是“法制审核”,而是一般人员填写就可以,“法制审核”四类案件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也是这样)、B事先告知书、C陈述申辩或听证、D处罚决定审批表“法制审核意见”、E集体讨论。3.注意,海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法制审核”一节,规定在“告知、复核和听证”一节之前。1.第五十条。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法制审核案件的第二类情形),经过听证程序的,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2.笔者理解(此处留问),其他案件的审核(包括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在履行告知程序前进行。3.第五十六条。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6什么人从事法制审核1.第五十条。法制审核人员资格与处罚法相同。对其他案件案件处理意见书“法制机构意见”栏填写人员的资格没有规定2.笔者理解:如果不是“法制审核”案件,那么不要求上述案件处理意见书“法制机构意见”的填写人员有法律职业资格;同时,省里可以规定这一栏不填。3.案件查办人员不得同时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法制审核人员资格与处罚法相同。案件审核人员的资格没有规定。但是,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7哪个机构法制审核第五十条。法制审核工作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未设置法制机构的,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确定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其他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1.第五十一条。法制审核由法制机构或其他机构负责实施。2.第五十二条。案件审核由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派出机构负责案件审核。8法制审核哪些内容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二)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六)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七)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五十三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处理是否适当。9审核完之后怎样作出建议1.第五十二条。法制审核结束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或者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三)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五)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2.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十九条 文书中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执法机关的审核或者审批意见应当表述明确,没有歧义。3.上述五十二条中的“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歧义?笔者认为没有歧义。第五十四条。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