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征图成人教育学院: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重难点巧记,要坚持背诵哦!

四川征图成人教育学院简介:

征图成人教育学院是四川乃至大西南卓有特色的成人教育教学机构,特别在教师资格证教学辅导方面成绩显著,几年间帮助1500多名在校大学生快速通关,顺利通过了教师资格证全国统考。其后,学院因势利导,面向社会拓宽生源,已帮助800多名已经在工厂、企业、流水线上工作了多年的往届大专生考取教师资格证书,通过学习改变了命运。通过征图教育学院获得证书的教师,截止目前已有800多人获得正式教师编制,奔赴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走上教师岗位。还有1000余名有志青年奔赴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成为各大培训教育机构的培训讲师或家教老师。年青的征图教育学院,为振兴我国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今天的干货,就从综合素质开始,综合素质虽是最简单的一门,但是大家也不要大意,每年有不少人不及格哦。派派为大家带来了综合素质重难点巧记知识,要努力记忆哦~

一、【职业理念】

考查形式及数量:材料分析1道+单选1—4道

一、教育观:

“提速(素)、个性、创两全”

(一)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二)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三)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四)素质教育是促进个性发展的教育

(五)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辅助分析点: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启发式教学、重结果的同时更重过程

二、学生观:

“两独一发”+“两全”

(一)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二)学生是发展的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三)学生是独特的人

两全:面向全体、全面发展

三、教师观:

(一)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职业角色:

“学生反建社(设)”【中小学】

1.教师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2.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3.教师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

4.教师从单纯的学校教师转变为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

“研究建设课程需要倾听合支引”【幼儿】

1.教师是幼儿的倾听者、观察者

2.教师是幼儿学习活动中的支持者、引导者

3.教师是幼儿学习活动中的合作者

4.教师应成为研究者、学习者、创造者

5.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二)教师行为的转变:“你、我、他、它”

【它】1.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你】2.教师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我】3.教师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他】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三)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和方法:“学、究、同伴;专、思、教研”

1. 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前提保证

2. 教育反思——教师专业成长的必经之路

3. 教育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途径

4. 同伴互助——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方法

5. 专业引领——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条件

6. 课题研究与校本教研——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载体

二、【职业道德】

考查形式及数量:材料分析1道+单选1—4道

2008年修订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三爱两人一终身”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志存高远, 勤恳敬业, 甘为人梯, 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 认真备课上课, 认真批改作业, 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4.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法律法规】

考查形式及数量:单选6—8道

法律法规知识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员工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第六十七条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分内罚外”

1.行政处分:对教育内部人员

2.行政处罚:对教育外部人员

民事责任:轻度;侵权问题、人身伤害;刑事附带

刑事责任:严重;构成犯罪——钱、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九条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德能勤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九条【法制教育】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十条【监护人角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 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 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二条【职业培训】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四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 不得取消其学籍。

六、《学生害事故处理办法》

事故与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赔偿】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追偿】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七、《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阶段考查)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基础教育: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初中、高中)

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 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 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 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 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 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笫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第二十六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并应当具有 《教师资格条例》 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八、学生权利

九、教师权利

教师资格笔试即将考试,小可爱们一定要稳住心态,复习的差不多的小可爱可以再翻一遍书,巩固所学。

派派祝愿大家都能顺利完成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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