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再婚妇女的处境:北宋时期自主权比较多|婚姻|再嫁者|士大夫

  宋代妇女再嫁一般包括两种:一者为寡妇再嫁,一者为离婚再嫁。寡妇再嫁在两宋时期的妇女在再嫁妇女中占据主要地位。当时宋与辽、西夏、金、蒙古等政权战争频发,生活环境比较恶劣,医疗卫生条件比较落后,加之百姓时常为国家服兵役、徭役、杂役,因而男子夭亡现象很常见。拥有子嗣的寡妇尚有儿子长大成人后生活改善的希望,无子寡妇更是艰难。

  

  宋代妇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然而,这种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不能过于高估。在男尊女卑的中国古代社会,男方才是离婚的核心,拥有离婚的主动权,女子被休弃,这就是宋代妇女离婚再嫁的另一种形式。宋代妇女虽然拥有相对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一定的权利,但这是相对于后世妇女而言的,相对于同时代的男子而言,她们是实实在在的弱势群体,在家庭生活中地位较低。

  

  一、宋代妇女再嫁特点

  不论寡妇还是离婚妇女的再嫁,再嫁者本人都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初嫁之时,女子完全遵从父母之命,而已出嫁的妇女在丈夫死后或离婚后在选择再嫁时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个人意愿。在官府判决时,一般不支持强迫寡妇再嫁的行为,寡妇是否再嫁由寡妇本人决定。宋代婚姻关系比较稳固,婚姻并不仅仅只是夫妻两个人的事,还关系到两个家族。在整个社会层面来讲,离婚夫妇并不会太多。宋代妇女离婚后,所生子女多留在男方,很少有离婚妇女携子女再嫁的。

  

  妇女再嫁后与前夫关系会发生很多变化,如果寡妇为亡夫守节那么她就有立嗣权,但是妇若是再嫁,便失去了为亡夫立嗣权,并且再嫁妇女不得占有前夫家产。还有再嫁妇女不能带走前夫财产。宋代对阵亡将士亲属进行抚恤,贫困者给粮,以确保其正常生活。而对妇女仅限未再嫁者,再嫁者立即停止发放粮,不得享受因前夫阵亡而发放的物质抚恤。

  

  二、宋代士大夫对妇女再嫁的评论

  在宋代,很多士大夫对于妇女再嫁比较宽容,尤其对于夫死后妇女生活贫困以及无故被休弃而再嫁,往往持肯定、同情态度。但同时又对那些夫死守节、抚育子女者持赞扬态度。在宋代士大夫的影响下,妇女再嫁的人极多,遍布社会多个阶层。官僚士大夫阶层对于娶再嫁女不不介意,当时士大夫阶层妇女再嫁现象比较普遍。而皇室、士大夫阶层都如此了,平民百姓再嫁更是数不胜数。

  《续资治通鉴》记载:秦国大长公主,太祖同母妹也。初适米福德,福德卒。太祖即位,建隆元年,封燕国长公主,再封忠武军节度使高怀德,赐第兴宁坊。开宝六年十月薨,太祖临哭,废朝五日,赐谥恭懿。

  

  但是在当时不少男子并不希望自己死后妻子再嫁,虽然从整体上来看,宋代妇女再嫁这种环境是比较宽松也是能让人们接受的,但是程朱理学的强化对于宋代妇女的贞节观念是十分看重的。尤其南宋后期出现了诸多限制妇女再嫁的声音,对于妇女再嫁产生了不利影响。到了明清时期的时候更是反对声越来越多,妇女再嫁的观念受到了社会的抨击。

  

  结语

  两宋时期仍处于男尊女卑的社会,婚姻在大多数妇女的一生中占据重要地位,再婚权是妇女权利的重要方面。当时妇女丧夫或离婚者众多,其财产往往被人觊觎,绝大多数妇女在面临困境后会选择再嫁。尽管妇女在选择再嫁时拥有很大的自主权,然而依然会受到父母等方面的约束,并不能无所顾忌地再嫁他人。在北宋时期,妇女再嫁者是不少的,当时社会也并无多少争议声。而且当时士大夫们对妇女再嫁持鼓励态度,所以再嫁者遍布社会各个层面。伴随着程朱理学的发展,对妇女再嫁失节的指斥有所增多,丈夫不愿自己身死后妻子再嫁者也在增多。

  参考文献:

  《续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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