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案例|上海市4篇劳动争议案件汇总

编辑 | 汪正楼  律师|13913302846

一、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9期
  • 裁判摘要

  •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二、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 裁判摘要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包利英诉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2期
  • 裁判摘要

  •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变动,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应将举证责任简单地归于新用人单位,而应从该变动的原因着手,查清是哪一方主动引起了此次变动。劳务派遣公司亦不应成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
四、张传杰诉上海敬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5期
  • 裁判摘要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也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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