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据分析报告—以某省近五年536份判决113份检察文书为样本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据分析报告

     —以某省近五年536份判决、113份检察文书为样本

作者:蒋吉祥

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网络刑事部

来源:投稿

资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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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方便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如近年来电信诈骗等与网络通信技术相结合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愈显猖獗。2020年下半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专项行动,目的就在于斩断电信网络犯罪的资金流转通道,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态势。而随着“断卡”行动的展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频繁出现在大众视野,一时成为司法实务界的热点罪名。

鉴于此,笔者所在的鑫昊成律师事务所网络刑事部通过威科先行数据库,以“某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关键词,以“刑事”、“判决书”、“检察文书”为条件进行检索,截至2021年6月23日,剔除有关决定书、通知书及未公开文书,共检索到某省内597份裁判文书和113份检察文书,597份裁判文书中包括了61份裁定书和536份判决书。通过对上述536份判决书、113份检察文书逐一阅读、记录,从判决时间、地域分布、被告人特征、行为模式、强制措施适用情况、审查起诉情况及裁判情况等方面进行多维度整理分析,形成一份可视化数据报告,以期通过对现有数据的检视,对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时间、地域分布

以判决书案号所载明的年份作为时间要素,对536份判决书进行统计,可以看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15年入罪后,2016年某省内本罪判决数量为零,2017年仅有1份,2018年有3份,2019年有18份,直到2020年判决数量才开始呈井喷式增长,高达205份,而2021年在仅过去半年的时间里,判决数量已经接近2020年全年判决数量的两倍,达397份,占样本总量的74%,案件数量爆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2019年底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另一方面与2020年的“断卡”行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具体情况见图1-1.

图1-1  2017-2021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某省判决数量

(单位:份)

从地域分布来看,由于我国刑事案件诉讼管辖采用以犯罪地为主的管辖原则,因而作出审判的法院所在地大致能说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地域分布情况。在某省14个市州中,A市判决数量最多,有122份,占比23%,其次是B市和C市,分别有77份和66份,上述三个城市的案件量接近样本总量的50%。判决数量最少的为D市,仅5份,占比0.9%,E自治州也仅有7份判决,占比1.3%。此外,剩下的9个市州判决数量分别为F市45份,占比8.4%;G市37份,占比6.9%;H市32份,占比6% ;I化市29份,占比5.4%;J市28份,占比 5.2%;K市和L市均为26份,占比4.9%;M市19份,占比3.5%;N市17份,占比3.2%。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特征

(一)职业特征

在536份判决案例样本中,一共涉及1052个被告人,其中无业494人,农民128人,务工128人,个体18人,员工25人,经商23人,法定代表人3人,其他(包括不详、未公开等情形)223人。具体见图2-1.

图2-1被告人职业分布(单位:人)

在上述职业分类中,被告人数最多的为无业人员,占比高达47%,其次是农民、务工者等低收入人群。究其原因,无业、低收入人群收入不稳定,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本身的低经济投入、体力投入和较高数额的“经济回报”,对于被告人有巨大的吸引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中不乏在校大学生,因不具有确切的职业记录而被归为“其他”一类,该部分在校大学生因缺乏社会经验,很容易被“高薪”“兼职”诱惑,从而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而陷入犯罪深渊。

(二)性别特征

从性别上看,在1052个被告人中,除22人性别不详外,剩下922 人为男性,占比 88 %,只有108名女性,占比10%,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男女犯罪比例与整体犯罪性别比例一致。具体见图2-2.

图2-2  被告人性别分布情况(单位:人)

(三)年龄特征

在涉案的1052个被告人中,通过对被告人年龄自定义分组,统计出被告人年龄在16至19岁的有 18人,被告人年龄在20至29岁的有457人,被告人年龄在30至39岁的有367人,被告人年龄在40至49岁的有71人,被告人年龄在50至59岁的有22人,被告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仅有1人,另外116人年龄不详。

图2-3  被告人年龄分布情况(单位:人)

从年龄的分布情况来看,与2016-2018年中国网络犯罪司法大数据中统计的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年龄分布特征相似,超过四分之三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被告人年龄在20-39岁之间,呈现出被告人年轻化的特点,可能由于本罪以信息网络犯罪为依托,而信息网络具有更强的科技性,青年人对新技术的消化吸收比中老年人快。

(四)学历特征

在1052名涉案被告人中,初中文化程度的被告人数最多,共447人,在所有被告人中占比42.5%。其次是小学145人,高中 120人,中专98人,大专96人,本科及以上55人。具体见图2-4.

图2-4被告人文化程度  (单位:人)

从文化程度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到,涉案被告人文化程度整体较低,主要因为该部分被告人社会认知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对其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模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模式分为提供技术性帮助和提供业务性帮助。

(一)技术性帮助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例如在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的公寓内,为“PC蛋蛋”等地下福彩赌博软件提供开奖信息接入“博易网”等服务,同时为赌博软件采集开奖信息,为“蓬莱棋牌”等赌博软件搭建平台,提供网络服务器域名等网络接入服务,从中获利约40000元。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国家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业务性帮助即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例如,在楚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被告人楚某某通过百度贴吧广告与“丁丁”(在逃)联系后得知提供本人开通U盾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以获利,在明知“丁丁”、王某某(在逃)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办理的三张银行卡开通U盾后、以及一张手机卡提供给“丁丁”和王某某使用,非法获利4000元。某省安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利用实施网络犯罪洗钱等活动,仍以个人真实身份办理银行卡,银行卡U盾、手机卡出售,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图3-1  不同帮助行为被告人数情况 (单位:人)

通过对536份判决案例的行为模式统计发现,以“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特别少,总共涉及人数不到70人,而以提供支付结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数最多,涉及872人,占比81%,该类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为: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和电话卡等以几百、上千等不同的价格卖给他人,他人拿到卡后,短时间内大量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该行为模式下行为人只需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等便可获得高额报酬,故而参与的人数量最为庞大。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种类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其中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拘留和逮捕属于羁押性强制措施。通过对1052人强制措施适用情况进行统计,取保候审292人,占比 27.76 %,逮捕735人,占比69.87%,监视居住 22人,占比2.09%。

图4-1 被告人强制措施适用情况(单位:人)

长期以来,我国羁押性强制措施普遍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率低的状况深受诟病,从上述将近七成的逮捕率可以看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轻罪、非暴力性犯罪亦未逃脱羁押性强制措施普遍适用的司法“怪圈”,与最高检“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的司法要求相行甚远。

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查起诉情况

(一)审查后分别作出起诉与不起诉的情况

在检索所得的某省113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文书中,刑事起诉书95份,不起诉决定书18份,由此得出此类案件的不起诉率为15.93 %。该不诉率在司法实践中不算低,说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较大的辩护空间,检察院对此类案件较为谨慎,律师及时介入可以起到明显的作用。

图5-1  检察文书类型

不过需要予以说明的是,检索出本罪在某省判决数量为536份,而检察文书仅为113份,两者数量差距较大,说明存在大量检察文书未上传数据库的情况,导致样本数据不完整,由此计算出的不起诉率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

(二)不起诉理由情况

为进一步准确了解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笔者逐一阅读了现有的18份不起诉决定书,对不起诉的理由进行总结。18份不起诉决定书中,3份为相对不起诉,剩下15份为证据不足不起诉,不起诉理由分别如下:

1、相对不起诉

(1)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案例案号为xx检刑刑不诉〔2020〕37号

(2)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情节。案例案号为xx检刑刑不诉〔2020〕38号 、xx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2、证据不足不起诉

(1)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案号为xx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44号、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2)主观明知及涉案数额达到构罪标准证据不足。案号为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

(3)上游是否为网络犯罪及犯罪金额、获利情况未查清。案号为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4)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xx刑不诉〔2020〕32号、xx刑不诉〔2020〕31号 、xx刑不诉〔2019〕26号、xx刑不诉〔2019〕23号、长xx刑不诉〔2019〕24号、xx诉刑不诉〔2019〕30号、xx诉刑不诉〔2019〕28号、xx刑不诉〔2019〕35号、xx刑不诉〔2019〕25号、xx刑不诉〔2019〕33号。

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裁判情况

(一)缓刑适用情况

1、缓刑适用的整体情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罚设置,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具有天然优势,然而,在涉案的1052名被告人中,适用缓刑的为267人,缓刑适用率仅25.4%,说明适用缓刑的天然优势并未凸显。并且缓刑适用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某省内2019年18个判决案例中有9个案例适用了缓刑,缓刑适用比例为50%,2020年205个判决案例中有102个案例适用了缓刑,缓刑适用比例为49.8%,而到2021年,缓刑比例下降到39.3%。适用缓刑比例持续下降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审判机关在本罪的缓刑适用上越来持“谨慎”态度,表明了当前司法实践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严打击的态势。

图6-1  某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缓刑适用情况(单位:人)

2、对适用缓刑人员涉案情况的分析。

通过适用缓刑判决案例进行逐一阅读、统计,总结出如下结论:

(1)经统计,在适用缓刑的267人中,涉案金额大部分集中在100万元以下,少部分超过300万,非法获利大多数仅数千元。

(2)在涉案数额与非法获利金额较大,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等情节的情况下,也可能宣告缓刑。如袁某某、殷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被告人袁某某的涉案金额为9405万元,非法获利20余万元,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袁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3)在适用缓刑的案例中,大部分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做了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给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由此可见,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能提高其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二)刑期具体分布情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有期徒刑。以刑期跨度自定义分类,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期为四类,分别为:拘役刑、一年有期徒刑以下(6个月≤刑期≤1年)、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1年<刑期<2年)、两年以及以上有期徒刑。经统计得出,在包含了适用缓刑的被告人的情况下,1052个被告人中,适用拘役刑的有151人,占比14.4%,刑期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有664人,占比63.1%,刑期为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的有 165人,占比15.7,刑期为两年及以上有期徒刑的有67人,占比6.4%,另外还有2名自然人被告人被单处罚金,3名被告人因案件不宜公开而无法知晓其具体刑期。

图6-2  被告人刑期分布情况(单位:人)

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期分布,主要集中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和“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两个量刑幅度内。

七、应对司法偏差的建议

(—)应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宽严相济政策意即在处理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于不同的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犯罪的宽宥处理。2021年6月22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明确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政策,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通过上述《意见(二)》所传递出的精神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当下网络犯罪犯罪是目前重点打击的对象,但刑事司法保持了应有的理性,并没有为了追求威慑效果而“一刀切”地予以刑事处罚,该《意见(二)》的出台为司法实践在处理帮助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时提供了样式,例如,在涉卡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应区分“卡头”、“卡商”和“卡农”,重点打击“卡头”和“卡商”,而对于达到构罪标准的“卡农”,综合考虑其作用大小、社会危害程度、人身危险性,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真正做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科学量刑,确保罚当其罪。

(二)本罪应慎用羁押性强制性措施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切实保障人权的体现,在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关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逮捕的普遍化和高羁押率与人权保障以及无罪推定原则背道而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轻罪,犯罪手段不具备如暴力犯罪等自然犯对社会关系高度强的破坏性,不是必须通过羁押才能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其他犯罪。犯罪主体年龄和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再犯可能性较小,采取非羁押性措施更能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感化、教育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因此,实务中应尽可能优先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或者对于提请逮捕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不予批准逮捕为原则。

(三)本罪应当提高缓刑适用率

张明楷教授认为,扩大缓刑适用范围、提高缓刑适用率,有利于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避免短期自由刑造成的诸多不利后果。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从该条规定来看,作为轻罪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天然就蕴藏着适用缓刑的基因,提高本罪的缓刑适用率有助于调动犯罪分子自我约束、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避免适用监禁刑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叉感染等问题,同时还能缓解羁押场所的压力,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和执法成本,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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